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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晓南、张林斌、王达进: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们实施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一案,施晓南、张林斌已签收《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乐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000062号 ),因王达进下落不明联系不上,依照法律规定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乐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000062号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们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13日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乐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000062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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