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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 06- 18 10 : 55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现将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执法人员

详见附件《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公示名单》

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程序                     


五、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附件: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公示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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