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公告(易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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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金春: 本委受理的易金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本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温劳鉴〔2025〕330382109号)。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专家组鉴定,易金春目前的伤残情况鉴定结论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