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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3024/2025-277985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 2025- 07- 21 15 : 54 浏览次数: 字体:[ ]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做出《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温环乐催告字〔2025〕4号),2025年7月8日执法人员进行直接送达,但当事人加工场已停止生产;到当事人确认书送达地址点,但查无此人,且无法联系到当事人;进行邮寄送达到当事人身份证地址,当事人拒收,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温环乐催告字〔2025〕4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1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温环乐催告字〔2025〕4号

当事人:*才波,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4****************0

身份证地址:湖北省阳新县富水镇石角村一组

*才波系原温州赫繁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股东一人独资有限公司,*才波为独资公司股东,住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戴西村南清河路48号。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送达的温环乐罚〔202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你于2025年1月7日将温州赫繁电气有限公司注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 》第二十三条规定,直接变更被执行人。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1.罚款陆万伍仟元人民币;

2.加处罚款陆万伍仟元人民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即从2025年1月23日起计算加处罚款,65000元*3%*34天=65000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到乐清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一队办理缴款手续(缴至乐清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你如不服本催告决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又不履行行政催告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清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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