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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5-278184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文号:
  • 乐政发〔2025〕16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7-2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25-0006

CYQD00-2025-0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

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需作认定的未登记建筑,不作为未登记建筑登记发证的法定依据。

本办法所称的未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其中之一的。

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特殊项目的认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住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相关专家予以指导。

二、认定标准

(一)在土地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施行前建成的未登记建筑,按下列情形进行认定: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可按现有建筑面积认定;

2.1987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未登记建筑处理(处罚)后,按实际间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予以认定。

(二)2010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26日的未登记建筑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执行。

(三)符合个人住宅建设用地资格审核,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现状对应部位实测面积未超出相关手续记载体量的部分,依据个人住宅用地资格面积上限经核实后可予以认定: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土地使用权证件,且按照规定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3.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件,且已经原规划管理部门罚款处罚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4.因违法用地经原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后作价回购的。

(四)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筑,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确权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五)已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超出许可期限的,认定为临时许可建筑。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扩建的,以原合法产权的登记面积予以认定。

(七)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相关部门已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而暂未执行的;

2.已经签订宅基地收回协议、已落实宅基地(安置房)的;

3.已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未拆除的。

(八)未经登记建筑建造年限按下列依据认定:

1.该建筑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影像;

2.历年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影像;

3.经查证核实与未经登记建筑具备关联性的用地审批、建房许可、处罚补办等历史资料。

三、建筑用途认定

未登记建筑的用途根据查证核实的历史资料所记载的用途情况确定,缺乏历史资料记载的,根据建筑结构、面积、各时期基础地形图标注,并结合其他佐证材料及现状等综合分析确定。上述历史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查证在相关单位留存的土地、房屋登记或用地审批、建房许可、处罚补办等历史档案资料。

四、认定程序

(一)调查。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调查登记公告,告知未登记建筑权利人及时提供涉及未登记建筑的建设、审批等相关材料。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未登记建筑的权利人、坐落、面积、用途、土地性质、建设年份情况等调查工作。

(二)认定。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调查收集的资料、证据,逐户出具认定意见。

(三)公示。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由征收实施单位以列表形式统一在征收地块和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等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附则

(一)征收实施单位、未登记建筑权利人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分别对搜集、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提供伪造证明文件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为保证项目征收的连续性,本办法施行前已制定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规定(细则)并已实施征收的项目,按原规定(细则)执行。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汇总并报市政府研究。

(四)本办法自2025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3日印发

乐政发〔2025〕1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doc

乐政发〔2025〕1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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