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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乡村振兴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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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乡村振兴项目管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明确项目管理责任,规范项目管理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乐清市乡村振兴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乡村振兴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振兴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加强我市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实行项目化管理的各级财政资金设立的扶持项目。 农业救灾资金、各类以奖代补资金、试验示范推广(产业团队项目)、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以及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资金等不适用本办法。 对按上级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或按上级批复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按上级要求执行管理。 第三条 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储备、立项、实施、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四条 乡村振兴项目的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种(养)殖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农业经营主体和承担公益性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政策落实,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做好乡村振兴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指导监督资金任务落地、绩效管理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各乡镇根据属地管理责任,负责项目申报组织、材料初审、日常监管和初步验收等。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编制、申报,按计划和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对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护等全过程负责。 第三章 项目储备和立项 第八条 乡村振兴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根据我市农业产业结构、重点发展方向、专项资金安排等情况,常年申报、分类储备、动态管理 。已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下发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要求,报送《乐清市乡村振兴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见附件4);各乡镇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有无重复申报等初步审核后推荐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需经实地踏勘与评审遴选(已纳入上级项目清单或任务的,可直接立项)。 (一)实地踏勘。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和部门实地踏勘,重点审核项目建设位置、用地情况、项目实施基础条件、推进措施、单位经营现状及建设资金筹集等。 (二)评审遴选。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和部门进行项目评审遴选,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拟定立项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经市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建设计划。其中属中央、省级、温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配套或统筹的项目,立项后按要求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过程应当规范合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 1.项目单位不具备规定的资格; 2.相同建设内容已在其他项目(包括其他部门)立项的; 3.近三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项目用地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5.以往实施的项目执行不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 6.具有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要求不宜立项情形的。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实施的检查和监管。项目所在乡镇要加强项目日常管理,督促实施单位按照建设计划认真实施,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提前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变更,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查核实并签章后可继续实施,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材料、相关文件、项目实施各类合同、设计图纸、资金使用台账、施工管理、项目总结、竣工决算、实施前中后照片等资料,并落实专人登记保管。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必须在计划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6个月内未启动项目建设的(因不可抗力除外),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和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无法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实施单位必须书面提出延期或取消申请,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如要取消的,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发文取消。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的(因不可抗力除外),暂停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程序 1.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向所在乡镇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1)完成计划建设项目投资额90%以上; (2)对照建设计划完成自查,并将验收所需材料整理成册。 经乡镇初步验收通过后,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 2.项目审计。市农业农村局接到项目验收申报材料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和工程造价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验收、审定投资额的重要依据。 3.组织验收。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和查阅相关验收资料等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由验收组成员集体讨论确定,并形成验收结论。 4.温州市级及以上验收。需温州市级及以上验收的项目,待本级验收通过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5.资料归档。项目验收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局将完整的验收材料留档保存。 第十七条 验收通过的,由验收组出具书面意见;未通过验收的,由验收组向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通过后重新组织验收。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项目,终止项目实施并取消财政补助。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时,实施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乐清市农业农村项目验收申报表》(见附件7); 2.项目总结报告; 3.项目申报资料; 4.项目立项文件及调整批复; 5.项目工程建设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工程验收单等资料; 6.项目财务资料; 7.项目建设前、中、后对比照片,宣传资料等。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下达的实施计划、批复的实施方案相 符,是否按计划完成; 2.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和标准; 3.项目实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效益指标是否达到目标要求; 4.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设立项目专项明细核算,资金使用是否按实施方案、计划和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5.项目审价审计、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是否齐全、规范; 6.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局拟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市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联合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审定投资额超过计划投资额的按计划投资额结算财政补助资金,审定投资额低于计划投资额的,按审定投资额结算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采用先验收后拨付的方式下达。对于投资资金数额较大,实施单位资金有困难的,可根据项目进度申请拨付相应补助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予以结算终止,收回预拨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建设资金应通过实施单位对公银行账户往来,不得使用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或现金支出2000元以上金额;支付凭证必须合法有效。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因项目建设单位主观原因不按规定完成建设内容和使用资金的,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项目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方案和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实施成效和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项目实施单位,督促落实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项目储备、立项的重要评审因素。 第二十六条 乡村振兴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取消后三年项目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后五年项目申报资格。已拨付财政奖补资金的,予以全额收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具体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往与本办法有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专项资金另有管理办法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乐清市乡村振兴项目储备申报审核表 2.乐清市乡村振兴项目实施方案简表 3.乐清市乡村振兴项目申报表 4.承诺书 5.乐清市乡村振兴项目立项审核表 6.乐清市乡村振兴项目整改通知 7.乐清市乡村振兴项目验收申报表 8.乐清市乡村振兴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表 附件1 乐清市乡村振兴项目储备申报审核表
附件2 乐清市乡村振兴项目实施方案简表
附件3 乐清市乡村振兴项目申报表
附件4 承 诺 书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我单位申报20 年 项目,项目计划投资 万元,其中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自筹 万元,现就项目建设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项目申报所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完全真实,不存在任何虚假资料,项目涉及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使用合法,无未经批准擅自倾倒渣土获利事实的,不存在违规使用土地现象。 (2)本项目不存在多部门、多头申报,所有建设内容均为首次申请财政资金补助。 (3)保证本项目建设内容、工程量和造价真实,不虚增、不虚报。 (4)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近三年内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纪录;无严重违规现象。 (5)如项目通过立项,保证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完成项目各项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如有调整及时报属地镇街(平台)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涉及所有票据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支付方式规范,项目相关台账资料规范完整。 (6)如项目涉及预拨资金且未通过验收的,无条件退还已收到的预拨资金。 (7)项目建成后,保证项目建设内容与申报建设用途一致,不随意改变用途或流出区外使用。 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后果,由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承诺日期: 附件5 乐清市乡村振兴项目立项审核表
附件6 乐清市乡村振兴项目整改通知 (单位): 你单位承担的 项目(计划下达文号),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项目建设周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 经了解,目前项目建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2. 3. 请你单位对照项目计划下达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整改,务必于 年 月 日之前完成整改工作。若到期未完成整改内容,则将 (处理意见)。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年 月 日 附件7 乐清市乡村振兴项目验收申报表
附件8 乐清市乡村振兴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表
注:此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填写。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5年7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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