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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5-278314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7-21
  • 有效性:
  • 有效

一、制定背景 

加强和规范乐清市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为依法征迁提供制度保障,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未登记建筑认定依据,实现依法开展征迁。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乐清市法治政府建设专项督察的反馈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做好温州市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

三、重点内容解析

1.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乐清市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的认定,不作为产权登记的法律依据。

2.认定标准(按建造时间分类)

时间段

认定规则

1987年1月1日前

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未扩(翻)建的,按现有建筑面积认定

1987.1.1-2010.9.30

经处理(处罚)后,按实际认定

2010.10.1-2014.3.26

按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17)43号文执行

2014年3月27日后

严格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特殊情形认定

①有部分审批手续但未取得权利证书的建筑,对应部位实测面积未超出相关手续记载面积的,在个人住宅用地资格面积上限内,按实测面积认定。

②临时建筑在许可期限内可认定。

③擅自改扩建的,仅认定原合法登记部分。

4.不予认定的情形:已决定拆除或没收但未执行的;已签订安置协议或注销产权证的;其他依法不应认定的情形。

5.建筑用途认定:优先依据历史审批资料。无资料的,结合建筑结构、地形图等综合判定。

6.认定程序

调查:征收单位公告,权利人提交材料。

认定:征收单位逐户出具意见。

公示: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

四、关键词解释

未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其中之一的建筑。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不作为未登记建筑登记发证的法定依据。

为保证项目征收的连续性,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实施的征收项目且已制定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规定(细则)的,按原规定(细则)执行。

六、实施时间

《乐清市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自2025年8月23日起施行, 有效期10年。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权登记科(调查监测科)

解读人:蒋秋杨(科长)

联系方式:0577-6160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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