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注销户口告知书(刘江平)
经核实,刘江平(户籍详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盛鑫路7号)已经亡故,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等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应当注销户口登记。请亲属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所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将依职权予以注销。
乐清市公安局柳市分局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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