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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5-282558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5〕16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8-30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防范化解森林火灾重大风险,全面推进防灭火一体化,压紧压实防控责任,深化源头治理,加强基础建设,提升队伍能力,全面实施“引水上山、以水灭火”,加快构筑安全、科学、高效的森林火灾应对处置体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温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清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军民协同、密切配合,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快速响应、保障有力。

1.4.2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推进林长制与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深度融合,严格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

1.4.3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把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全力防未防危防违。处置火情要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出动”的要求,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1.4.4 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要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作为基本原则贯穿森林火灾处置始终,实行先控制后消灭,落实专业指挥的刚性要求,科学指挥、精准扑救、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2  风险评估

2.1 基本概况

乐清市位于浙江省东南部、温州市管辖区内,东临乐清湾,与玉环市、洞头区隔海相望;南以瓯江为界,与温州市隔江相望;西与永嘉县毗邻;北与台州市接壤。全市现有林地面积103.19万亩,森林面积98.15万亩,活立木总蓄积306.87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47.02%。乐清市地形属浙南中山区和沿海丘陵,东南部为沿海平原,地势平坦、河网交叉。原始植被是典型阔叶林,组成树种以壳斗科、樟科、木桑科及多种冬青为主。因受人类活动影响较深,原生林已少见,多为残存的次生林,人工林中松、杉面积占比较大。

2.2 危险性评估

我市受特殊的地理、气候、林情、社情等因素影响,森林防灭火工作呈现出显著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被列为全省森林火险重点县(市、区)。

2.2.1 林区情况

我市现有林分的林相较差,松、杉面积占比较大,森林资源自身对林火的防抗能力低;林区林下可燃物普遍远超易发重特大森林火灾30吨/公顷的载量;松林受松材线虫病的影响,卫生条件差,林分内林窗增多,阳性杂草丛生;林下枯枝落叶层普遍达35厘米以上,部分林区狼衣层高度超2米,已具备发生森林大火的条件。

2.2.2 民情社情

传统的上坟烧纸习俗、春耕烧田坎草等现象没有得到彻底改变,林区活动的人员多而杂,火源管理工作点多、面广、线长,管控难度大;山区群众多为留守儿童和老人,森林防火意识差,刀耕火种观念根深蒂固,农事用火跑火后反应慢且缺乏扑救常识,易引发森林火灾。

2.2.3 气候气象

我市为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冬夏季风交替显著,随着全球变暖的趋势加剧,气候复杂多变,大风、干旱及断崖式降温等极端天气大幅增多,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增高。

2.3 应对能力评估

全市现有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1支、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2支、后备森林消防队伍26支,消防队员共计945人,已构建起覆盖全市的“林火一小时扑救圈”。配备各类森防用车27台、水罐车4台、高压水泵73台、风力灭火机327台、油锯42台、特种无人机1架、隔离带开垦机器人1台、单兵防护装备1500余套、引水上山蓄水池697座等装备和基础设施,主要分布在全市各森林防灭火重点区域。全市25个乡镇(街道)、2个林场和2个景区划分为四个联防片区,各片区结合实际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信息互通、隐患互查、协同联控和互助救援能力,切实实现森林火灾早发现、早控制,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3  灾害分级

森林火灾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  组织指挥体系

4.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设立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市森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防指办)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市森防指日常工作,承担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森林防火工作。

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乡镇(街道)应当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4.1.1 市森防指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协调、指导做好森林火灾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人武部:根据市森防指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协助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协调驻乐部队增援扑救行动。

市融媒体中心:做好经市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火救灾的宣传报道。

市发改局:及时了解灾情,负责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督促落实能源领域森林防火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师生紧急转移确保人身安全。

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森林防灭火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市民宗局:督促指导做好林区内宗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森林防火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及森林火灾防控。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协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依法打击森林领域的刑事犯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森林法赋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市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督促指导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督促落实本领域森林防火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市财政局:落实物资储备经费和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准备、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和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火源管理、火灾隐患排查、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林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提供森林防灭火应用地理信息数据,及时提供火灾影像资料及火烧迹地面积图。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森林防火安全工作,督促落实本领域森林防火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在森林火灾发生时,做好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支持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根据灭火工作需要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请求,协助做好水库管理单位所管辖的森林防火工作;督促落实本领域森林防火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农业农村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督促落实本领域森林防火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在森林火灾发生时,根据灭火工作需要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请求,督促指导做好农田周边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工作。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督促落实本领域森林防火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A级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责任,落实林区内寺庙等文保单位火灾防治工作,并积极开展防火宣传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救治及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生产和流通领域灭火器、消防水枪、消防水带、消防接口产品等的质量监督。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园林景点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行政案件处罚工作。

市消防救援局:根据市森防指的要求,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雁荡山管委会:落实雁荡山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责任,做好林区内寺庙等文保单位的火灾防治工作,并积极开展防火宣传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实况服务和提供卫星、雷达图像数据,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遥感林火监测工作;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市供电局:负责落实本领域森林防火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指导参与影响或因高压电缆、输电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

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华数公司:负责森林消防所需的基础通讯设施建设,保障通信网络畅通。必要时,在火场设立临时通讯设施,保证火场信息畅通。

市武警中队:根据市森防指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支援扑火救灾行动。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市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4.2 应急工作机构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市森防指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指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开展工作。

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市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火场现场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指挥长由市森防指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统筹火场指挥协调和组织扑救;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火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实行实体化运作,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设工作组。

4.2.1 火场现场指挥主要任务

(1)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疏散转移人员

组织疏散、转移、解救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运送、转移、抢救重要物资。

(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

4.2.2 火场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武警中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传达贯彻上级森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指示;统一收集、汇总现场各工作组的情况,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和扑救进展,及时向上级市森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承办现场指挥部的会商、会议,组织分析研判,提出防灭火工作对策和应急响应建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督办重要工作;协调抢险力量、专家增援调度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局、市武警中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火情发生地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严防次生灾害发生;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物资装备的建议;协调调度防扑火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火情发生地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和现场医疗保障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火情发生地;组织指导火情发生地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火情发生地、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4)火灾监测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森林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林火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5)通信保障组

由市通信发展办公室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华数公司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修复受损公网通信设施,恢复火情发生地通信。

(6)交通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扑火力量赴火情发生地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火情发生地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7)军队工作组

由市人武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武警中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参加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场协调指挥,保障驻乐部队与市森防指建立对接。

(8)专家支持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气象局、专家组成员参加。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9)灾情评估组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10)群众生活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统筹火情发生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火情发生地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11)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火情发生地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三区”(人员聚集区、交通管控区、火场封控区)划分;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现场指挥部的安全保卫工作;核查死亡、失联人员身份信息;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12)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扑火救灾宣传等工作;指导做好科普宣传等;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等。

4.3 专家组

市森防指办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市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我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贯彻“全年防火”理念,实行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工作机制。当市森防指办发布森林火险黄色及以上预警即全市进入森林防火期;当市森防指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即全市进入森林禁火期。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气象局等部门加强会商,研判森林火险形势,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视情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相关部门和涉险区域公众发布。市森防指办适时向乡镇(街道)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区域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等情况,密切关注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2)黄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区域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灭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和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橙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区域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启动森林火灾“122”综合防控工作机制,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在重点区域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上山,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等信息,启动人工增雨作业工作机制并择机实施。

(4)红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区域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视情发布禁火令,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各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准备。

市森防指视情对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监测

市森防指办根据国家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和省静止卫星林火监测系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及时督促各乡镇(街道)核查,1小时内反馈热点情况。通过远程视频监测、地面巡护、无人机等实施森林火情的监测,及时发现火情。

5.3 信息报告

各乡镇(街道)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有危险的村(社区)和相邻乡镇(街道),出现险情应当立即报告。

出现下列森林火情之一时,由市森防指办向温州市森防指办及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市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1)发生在温州市界或县(市、区)交界地区且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24小时仍未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6)需要温州市森防指协调、支援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早期处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经营单位和乡镇(街道)履行早期火情处置职责。发现火情后,森林经营单位、乡镇(街道)应立即向市森防指办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并立即采取积极处理措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早期火情处置的指导,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6.2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指挥。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事发地乡镇(街道)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温州市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2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3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植被等情况,以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3.1 组织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以受过专业技能训练的森林消防队伍为主,驻乐部队、武警和消防救援机构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场职工、机关干部、村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参与火情早期处理和火灾扑救协助工作。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植被、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

严禁组织未经森林火灾扑救专业技能训练、缺乏扑火知识和经验的干部、群众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救;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1)跨乡镇(街道)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防指办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调入地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2)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扑火时,由市森防指报温州市森防指,温州市森防指报省应急厅批准后实施。

(3)需要调动消防救援机构增援扑火时,按消防救援力量调度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4)需要驻乐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照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5)需要省、温州市森防指调动市外扑火力量增援扑救的(包括跨越市、县级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由市森防指报请上级森防指调动森林消防力量参与增援扑救。

6.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当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科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6.3.3 救治伤员

受伤人员应当及时就近送抵医院诊疗;视情派出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诊疗。

6.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队伍,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3.5 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及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6.3.6 发布信息

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3.7 火场清理看守

火场明火扑灭后,应当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留守人员方可撤离。

6.3.8 应急结束

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相关单位。

6.4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事发地乡镇(街道)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当森林火灾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目标时,应当提级响应。

6.4.1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过火森林面积初判超过1公顷;

②明火2.5小时仍未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并具有蔓延趋势的;

③发生在重要目标附近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防指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2)响应措施

①市森防指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应急值班领导报告;

②市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森林火灾发展态势,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

③森林火灾事发地乡镇(街道)值班领导必须迅速到达火场现场指挥扑救,驻村干部、村干部必须迅速到达火场现场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④森林火灾事发地乡镇(街道)要第一时间组织力量立即到达火场现场,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起火原因、肇事者等进行调查取证。

6.4.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1人以上重伤,森林火灾仍未扑灭的;

②明火5小时仍未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③在重要目标附近发生且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④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过火森林面积初判超过20公顷;

⑤相继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防指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Ⅳ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在市应急中心开设应急指挥部,由市森防指领导任指挥员,下设相应的工作组;

②市森防指领导率相关人员赶赴火场第一线,开设现场指挥部,市森防指领导任指挥长,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③协调市内增援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根据需要报请上级森防指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与扑救;

④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等信息,启动人工增雨扑火作业工作机制并择机实施;

⑤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4.3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森林火灾仍未扑灭的;

②明火12小时仍未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③过火森林面积初判在50公顷以上,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④严重威胁重要目标,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员,下设相应的工作组,统筹处置指挥调度工作;

②市森防指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火场第一线,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开设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指挥长,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③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根据需要增派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跨区域支援,报请上级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与扑救;

⑤根据需要协调市人武部、武警中队参加扑救工作,市人武部、武警中队派联络员到市森防指办参与调度联络工作;

⑥市森防指办及时向市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势蔓延趋势等信息,市气象局实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⑦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⑧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⑨协调市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⑩根据实际需要,向上级森防指请求支援。

6.4.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森林火灾仍未扑灭的;

②明火24小时仍未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③过火森林面积初判在100公顷以上,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④市级扑救力量已不足,但仍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由市森防指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组织火灾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②增调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驻乐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机构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报请上级增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③调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④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⑤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⑥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⑦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⑧按照上级森防指派出的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乡镇(街道)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森防指办等8部门《关于加强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国森防办发〔2024〕17号)建立森林防灭火队伍,配备营房、专用车辆和扑火机具装备等硬件设施。在市森防指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驻乐部队和武警部队成立森林防灭火预备队,民兵组建森林防灭火应急预备队。

7.2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市公安局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7.3 基础设施保障

推进生态防火工程建设,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耐火阻燃能力。充分利用自然阻隔带,积极有序开展森林防火道路等阻隔带建设。

推进林火高位监控设施建设,实现全市重点林区森林火灾监测覆盖率95%以上,加强与上级森林防火系统和卫星林火监测系统的衔接,提高林火预警防控能力。

推进“引水上山”工程建设,加强自然供水条件不佳的林区引水基础设施配置,因地制宜建设自然水源或消防水箱水池取水点,力争形成“1-3公里水源供给圈”。

7.4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现代化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和信息发布网络。

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要及时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华数等通讯部门保障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调派通信指挥车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7.5 供水保障

当扑救现场水源缺乏时,应当及时征召消防救援、环卫等部门的储水车辆保障森林火灾现场处置供水需要。

7.6 物资保障

市发改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将森林火灾应急物资纳入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应急物资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市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200人以上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50人以上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属地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不足时,市森防指有权紧急调用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7 资金保障

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处置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等所需经费,参照《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等规定执行。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2 火因火案查处

由市政府组织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森林火灾行政案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调查取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政案件处理;刑事案件由市公安局负责侦破。森林火灾发生后,市公安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均需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同时介入火案调查工作。

8.3 火灾评估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过火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按要求建立森林火灾档案。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负责,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由省级、温州市级负责。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

8.4 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复盘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防指应向市政府及温州市森防指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和调查报告。

8.5 约谈整改

针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街道)、景区管理机构,市森防指应及时约谈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市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6 激励和追责

根据有关规定,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案件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9  预案管理

9.1 宣传、培训和演练

预案发布实施后,市森防指及成员单位采取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市森防指办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每2年不少于一次。

9.2 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防指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街道)、景区管理机构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预案原则上3年修订一次,操作手册及时更新。

10  附则

10.1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乐政办发〔2021〕24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9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5〕1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乐政办发〔2025〕1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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