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QD01-2025-0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全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维护相邻权人合法权益,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25〕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三)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二层及以下)的装饰装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告知登记制度
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全面实行分类告知登记制度。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项目,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告知登记。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将相关信息录入房屋装饰装修信息管理系统,并向装修人书面告知装饰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项目,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其委托的村(社)(以下简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告知登记,装修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并书面告知装修人相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鼓励集体土地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项目的装修人在施工前主动向装修管理机构进行告知登记。装修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指导,帮助装修人了解相关要求。在日常管理中如发现未经登记的装饰装修项目,装修管理机构应当主动介入,及时书面告知装修人相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三、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住建局:加强普法宣传,发挥好牵头抓总、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的作用,加强对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等相关企业的监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对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或者承重结构等违反《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受理上述相应的投诉、举报,对相应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后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
(二)市信访局:加强对相关信访案件的交办、督促和考核工作,对已经按照综合执法改革进行职能划转的执法事项实行分阶段信访考核。
(三)市公安局:依法保障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故意损毁财物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司法局:根据《乐清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规定》(乐委法办〔2022〕11号)协调裁决相关行政执法主体争议,经裁决确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后续同类案件履行相应执法职责。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规范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加强城镇重点区域景观风貌管控,协同相关部门依法监管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装饰装修材料质量抽检,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录。
(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依法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改变或增加门、窗,增设房屋室内夹层,扩大建筑使用面积和地下空间,以及擅自变更房屋建筑功能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受理相应投诉举报,及时立案查处相关行政处罚案件。
(八)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对装饰装修行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等违规装饰装修行为抄告相关主管部门。
(九)经信、教育、民族宗教、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电影、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机关事务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本行业、领域装饰装修安全监管责任,协同做好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
(十)乡镇(街道):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发现的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并督促整改。督促村(社)落实无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责任。已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赋予部分执法权的相关乡镇(街道)依法办理赋权范围内的相关行政处罚案件。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主体责任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装饰装修管理职责,制定具体管理方案,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人。
在装修人申报登记时,应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对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未告知、未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的装饰装修活动,应督促装修人提供相关材料、签订管理服务协议。落实专人开展日常巡查,负责房屋装饰装修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录入和维护,做好“房屋建筑码”打印张贴、扫码上传等工作。
发现严重违反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违反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行为的,可按照《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规定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发现违法装饰装修行为应立即劝阻、制止;对已造成危害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乐清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行政执法清单》(附件1)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二)装修人作为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
委托装饰装修业务时,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自行组织装饰装修,需承担与装饰装修企业同等的安全管理责任。
(三)装饰装修企业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落实好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监督管理和执法机制
(一)各执法单位应按照《乐清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行政执法清单》(附件1)所明确的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
(二)对于已经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要求进行划转的执法事项,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及违法线索的初步调查。需立案处理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相关执法单位(含已赋权乡镇<街道>),案件移送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单和当事人基本情况、现场勘查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凭证。除不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情形外,受移送单位应及时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受移送单位立案调查后发现存在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该违法行为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定期汇总案件处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司法局、市信访局,有关部门依职权开展监督。
(三)加大对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破坏或影响房屋安全结构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破坏或影响房屋安全结构违法行为的整改流程。发现存在破坏或者影响房屋安全结构违法行为的,相关执法单位应要求当事人按以下流程委托具备资质的相关单位完成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1.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明确房屋结构破坏程度、破坏后房屋安全等级并提出加固整改建议;2.根据鉴定报告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恢复原状或加固方案;3.委托施工企业按照恢复原状或加固方案组织施工;4.恢复原状或加固施工完成后,委托鉴定机构复核验收并出具房屋安全合格证明。
(四)执法单位发现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依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等相关规定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同时应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符合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关情形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该条例相关规定书面通知供电单位实施停电措施,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六、信访调解与联合研判机制
各乡镇(街道)应牵头组建专业化调解队伍,加强装饰装修纠纷调解和源头化解工作。重点针对装饰装修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开展联合调解和源头化解。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定期分析案件,加强联合研判,统一处理标准。
七、附则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有关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乐清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行政执法清单
附件
乐清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行政执法清单
序号 | 执法依据 | 相关执法单位及处置方式 | 主要违法情形举例及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二)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用地;(三)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无法满足国家有关消防、通风、采光、日照、隔声等强制性标准;(四)住宅、商业、商务类建设工程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五)在已竣工验收的住宅、商业、商务类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住宅、商业、商务类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 执法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置方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调查,需要立案处理的,按照程序及时进行行政处罚。 | 主要违法情形: (1)擅自外加层、内隔层、搭建各类建(构)筑物、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 (2)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封闭阳台、露台,在非承重墙上改变或增加门、窗等行为; (3)擅自(封闭或)改变通风井、采光井、走廊、通道、设备平台、架空层、地下室、车库、车位、公共空间等原规划设计的功能; (4)侵占公共场所、绿地实施违法建设; (5)擅自改变入户门位置、规模。 |
2 |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七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执法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已赋权乡镇(街道) 处置方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调查,需要立案处理的,按照程序及时进行行政处罚或案件移送。 | 备注:已赋权乡镇(街道)包括柳市镇、北白象镇、虹桥镇、芙蓉镇、雁荡镇、大荆镇、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翁垟街道(下同)。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执法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置方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调查,需要立案处理的,按照程序及时进行行政处罚。 | 主要违法情形: (1)未经审批在小区内搭建临时建筑物; (2)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
4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已赋权乡镇(街道) 处置方式:市住建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调查,需要立案处理的,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已赋权乡镇(街道)。 | 主要违法情形:装修人在装修活动进行前未申报登记。 备注:本条款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住宅的装饰装修行为。 |
5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执法单位:市住建局 处置方式:市住建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并责令改正。 | 主要违法情形: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 备注:本条款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住宅的装饰装修行为。 |
6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已赋权乡镇(街道) 处置方式:市住建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调查,需要立案处理的,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已赋权乡镇(街道)。 | 主要违法情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备注:本条款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住宅的装饰装修行为。 |
7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执法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已赋权乡镇(街道) 处置方式:市住建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调查,需要立案处理的,及时按照要求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已赋权乡镇(街道)。 | 主要违法情形:装修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备注:本条款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住宅的装饰装修行为。 |
8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执法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已赋权乡镇(街道) 处置方式:市住建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调查,需要立案处理的,及时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已赋权乡镇(街道)。 | 备注:本条款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住宅的装饰装修行为。 |
9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条 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房屋装修经营者不得承接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装修工程。 | 执法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置方式:(1)市住建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调查,需要立案处理的,及时按照要求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已赋权乡镇(街道)。(2)需同时移送“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两个违法主体的违法线索。 | 主要违法情形: (1)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在非承重墙上改变或增加门、窗等行为适用本执法清单第1条的行政处罚); (2)拆除屋面板或楼面板。 |
10 |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 执法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已赋权乡镇(街道) 处置方式:市消防救援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并将相关证据材料、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已赋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已赋权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消防救援机构。 | 主要违法情形: (1)安装防盗窗等影响逃生的; (2)广告牌设置影响逃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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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执法单位:市消防救援局 处置方式:市消防救援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调查,需要立案处理的,按照程序及时进行行政处罚。 | 主要违法情形: (1)鞋柜等物品遮挡消防栓; (2)侵占疏散通道,摆放杂物或封闭; (3)占用消防车通道; (4)卸掉原设置防火门,安装不具有自动闭合功能的出入门且上锁; (5)损坏、拆除、变动排烟管。 |
12 |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执法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置方式:市消防救援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并将相关证据材料、责令限期改正文书一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消防救援机构。 | 主要违法情形: (1)鞋柜等物品遮挡消防栓; (2)侵占疏散通道,摆放杂物或封闭等。 |
13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置方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调查,需要立案处理的,按照程序及时进行行政处罚。 | 主要违法情形: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晾衣架等。 |
14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执法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置方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调查,需要立案处理的,按照程序及时进行行政处罚。 | 主要违法情形:拆改、变动燃气管道和设施。 |
15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二)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四)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执法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置方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调查,需要立案处理的,按照程序及时进行行政处罚。 | 主要违法情形: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
16 |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置方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调查,需要立案处理的,按照程序及时进行行政处罚。 | 备注:住宅小区内绿地属于城市绿地中的附属绿地。 |
17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的,应当分别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或者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者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违法占用城市绿地的,处以恢复绿化用地原状所需费用1至3倍的罚款;(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时间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1至3倍的罚款。 | 执法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置方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调查,需要立案处理的,按照程序及时进行行政处罚。 | 主要违法情形:占用公共绿地(含住宅小区内公共绿地),擅自改种其他绿植或堆放杂物等。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执法单位:市公安局 处置方式:市公安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调查,需要立案处理的,按照程序及时进行行政处罚。 | 主要违法情形:未按规定在限定作业时间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 |
19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四)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置方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调查,需要立案处理的,按照程序及时进行行政处罚。 | 主要违法情形:擅自改变原设计的排污、排水等。 |
20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执法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置方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调查,需要立案处理的,按照程序及时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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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置方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调查,需要立案处理的,按照程序及时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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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执法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置方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调查,需要立案处理的,按照程序及时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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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 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执法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置方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调查,需要立案处理的,按照程序及时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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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赋权事项目录发生调整的,本清单同步调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0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5〕1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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