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303820025311984/2025-1010430092
  • 主题分类:
  • 商贸综合类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5〕24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12-05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1-2025-0005

CYQD01-2025-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

一、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乐清老字号传承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乐清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消费者满意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三、乐清老字号示范创建以商户为主体。参与创建的商户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产品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文化、传承、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四、乐清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乐清市域内依法注册的商户;

(二)品牌创立时间原则上在30年(含)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商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和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鲜明地域文化特征,以及较高历史价值。

五、乐清老字号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商务局原则上每两年择优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乐清老字号名录。

六、申请乐清老字号认定的商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户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五)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六)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七)商户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八)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九)市商务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乐清老字号认定具体步骤:

(一)发布公告:市商务局发布开展乐清老字号认定的公告;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商户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填写申报表,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可采取自荐或乡镇〈街道〉推荐方式);

(三)材料核实:市商务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鉴别与核实;

(四)专家审查: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按照不超过申请总量80%的比例提出拟认定的乐清老字号名录;

(五)社会公示:通过官方平台公示拟认定乐清老字号名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六)异议复核: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市商务局应在收到异议后及时处理。申报商户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商务局申请复核,市商务局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15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对存在较大争议的,市商务局可组织听证;

(七)作出决定:拟认定为乐清老字号的商户在公示期间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评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市商务局作出决定,认定为乐清老字号。

八、乐清老字号商户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商务局备案,市商务局可视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营业执照名称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或股权结构变更;

(三)注册商标变更;

(四)因分立、合并等原因,原有主营业务转由新成立或关联的市场主体继续经营。

九、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市商务局原则上每两年对已认定的乐清老字号开展复核,对不符合乐清老字号条件的,将其移出乐清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乐清老字号标识使用权、证书及牌匾。

十、乐清老字号商户出现下列情况的,经市商务局核实后,将其移出乐清老字号名录,并予以公示:

(一)商户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乐清老字号认定的。

十一、市商务局收回乐清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乐清老字号名录的,应在官方平台向社会公布。被移出乐清老字号名录的,自移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乐清老字号。

十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滥用乐清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十三、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的文化传承、技艺创新、经营管理和发展改革等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并积极组织开展老字号的宣传推广活动。

十四、本办法自2026年2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十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8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5〕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乐政办发〔2025〕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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