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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规范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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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1-2025-0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规范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规范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实施方案 为优化城市空间资源配置,完善公共服务功能,促进存量工业用地高效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有序推进温州市区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指导意见》(温政办〔2024〕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乐政办发〔2025〕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融入温州都市圈发展,加快打造综合竞争力、辐射力、带动力更强的温州都市圈北翼副中心为引领,坚持产城融合、复合开发、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实施差别化更新策略,规范工业用地功能转变、推动产业提升与工业遗存保护,完善公共配套设施,激发城市活力,同时保障工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方式 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分为永久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两种形式。 1.永久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在符合详细规划和片区发展实际的前提下,地块可通过利用原有建筑物或实施改扩建实现土地和房屋用途的永久性转变。 2.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在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通风、采光、日照、隔声等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与详细规划的匹配程度,利用原有建筑物或进行必要改扩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具体管理按《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关于加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乐政发〔2023〕14号)文件实施。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乐清市域内工业用地。依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结合工业生产情况、场地空间条件及更新意愿等因素,将工业用地划分为一级工业区块、二级工业区块及除一二级工业区块外的其他工业区域三种类型。 一级工业区块线范围内现状和规划工业用地严禁进行房屋用途改变。 二级工业区块线范围内现状和规划工业用地实施严格控制。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改变后的房屋用途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除一二级工业区块外的其他工业区域规范实施房屋用途改变,改变后的房屋用途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对改变土地用途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改变房屋用途后的更新改造应符合片区城市设计要求,注重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鼓励工业遗存创意化改造,延续城市肌理,塑造特色风貌。 (三)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含宗地情况、现状建筑使用情况、财产共有情况、改变功能后的具体用途和经营项目、建筑物使用方案等); (2)原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宗地图;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用地功能转变规划设计条件; (5)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申请后,征求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等有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未反馈视为同意。情况复杂的,申请单位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组织相关单位召开方案审查论证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审查意见在房屋现场及乐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4.经公示无异议的,编制功能用途改变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5.经批准后,实施主体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6.利用现有建筑物的,应当提供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同等资质及以上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意见,或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符合改变房屋用途后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的鉴定报告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四)产业引导要求 1.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企业搬迁与产业集聚升级相结合,加快推进区域功能与产业结构优化转型。 2.积极引导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工业设计、文化创意、总部经济及其他生产性服务业等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落地。聚焦时尚、绿色环保产业,推动产业裂变、跨界融合,培育新业态。 3.鼓励转变功能用于养老、托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第三产业,增加优质公共服务供给。 4.合理布局餐饮、酒店等大众消费型产业,避免同质化无序竞争。 (五)具体管控要求 1.支持市场主体及原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开展再开发改造,通过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商品住宅除外)、提高容积率或开发地下空间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造完成后,新增建筑面积中不超过50%的部分可按规定转让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分割登记时,底层建筑最小登记单元为200平方米,其余部分按幢或层作为最小登记单元且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停车、道路、绿化等共有产权部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记,由全体产权人共同使用和管理。 鼓励多实施主体打破原有小、散宗地权属界线,连片编制改造方案,实施联合改造。联合改造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批准的改造方案及各方约定比例,办理产权定量不定位分割登记,各参与企业限定登记一宗不动产权证书。 2.对以腾退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方式实施征收改造的地块,可通过异地土地置换、置换产业/商办/住宅用房及发放房票等方式进行等价置换、补偿。采取异地土地置换方式的,由市政府收回原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以协议方式办理置换地块出让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及履约监管协议。若因规划布局需要,置换地块用地面积可与原地块相差10%以内(相差面积最多不超过2000平方米),收回地块和置换地块的地价统一按置换时点评估确定。 3.利用原有建筑改变房屋用途时,在保障消防及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涉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交通出入等确难满足现行标准规范的情形,可结合实际以不低于现状水平为底线确定管控要求。更新改造应贯彻集约节约用地原则,鼓励适当增加绿地与公共开放空间,合理降低建筑密度。 4.经对产业、产出效益等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商品住宅除外),其改造地块相邻周边确无法单独开发利用的零星用地(边角地),经充分论证后,允许与再改造开发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条件,以协议方式一并实施归宗改造。 5.项目的规划功能、产业要求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严禁更新业态与片区功能定位不符,严禁引入我市禁止类、淘汰类产业,严禁形成“类住宅”产品(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除外)。 6.更新改造应进行整体景观风貌设计,符合片区城市设计要求,促进文化遗产与工业遗存活化利用。 7.因消防、用电等安全配套需要,在主体建筑结构不变且满足消防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度增设连廊、消防楼梯、电梯、配电房等设施。该配套设施需办理临时规划许可,其建筑面积不超过现有合法产权建筑面积的20%(不超过500平方米),严禁借机搭建超出合理规模的临时建筑。 8.原工业用地改变房屋用途前应根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开展场地污染调查,完善并规范运维废水、废气排放与治理设施。 9.重点地块的更新改造应统盘谋划,应提前编制项目策划运营和城市设计方案,并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10.办理规划功能转变和提升容积率手续时,应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项目如已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可按《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乐政办发〔2025〕9号)规定执行。经市政府批准后,土地可按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应,并在剩余使用年限内(不超过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涉及多家企业联合实施的,土地供应年限可按地块内最长剩余使用年限确定。 三、监管要求 工业企业须按规划和许可要求建设使用建筑物、构筑物。有关单位应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或及时移送违法线索,为合法合规的功能转变做好支持与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审批及土地出让金收取工作。市经信局负责工业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履约监管。市住建局负责建设项目改建和内部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监督指导。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巡查执法,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违反规划许可规定建设和使用房屋的行为,对需补办改变功能手续的项目及时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属地乡镇(街道)、功能区管委会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发现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已获执法赋权的,依法及时办理赋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 其他用地(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除外)的功能转变,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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