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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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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1-2026-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推进能源领域价格改革,协同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动态管理,推动管道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要求 建立完善辖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效疏导上游气源采购价格波动影响,合理调整下游终端销售价格,统筹兼顾燃气企业经营效益与群众用气负担,切实维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保障供气稳定,推动燃气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本机制包括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1.联动范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适用于乐清市辖区内公共管网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行为(包括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2.联动启动条件。当气源采购协议价与基期采购成本相差达到或超过10%时,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启动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同步同向调整。原则上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一次,联动下调次数不限。 3.联动调价幅度。达到联动启动条件后,由市发改局测算确定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额,居民各阶梯用气价格同步同向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单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基期公共管网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档销售价格的15%,价格下调不受该幅度限制。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同步实施价格联动,调价幅度为居民第一档调整额的1.1倍。 4.联动计算公式。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气源采购协议价(经市政府核定同意纳入价格传导的部分)+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58元/立方米。当期未经传导的气源价差,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交叉补贴消化或结转至下一联动周期核算。 (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1.联动范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适用于乐清市辖区内公共管网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联动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行为(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除外)。 2.联动启动条件。当气源采购协议价与基期采购成本的差额、修正金额两项合计,达到或超过基期采购成本5%时,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启动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同向调整。修正金额为气源采购成本与基期采购成本的差额,以每个季度为一个核算周期。 3.联动计算公式。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气源采购协议价+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修正金额。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后续如需调整,由市发改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4.联动调价措施。实行价格联动时,市发改局依据联动计算公式测算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当核算周期内联动调整金额较大时,可适当控制价格调整幅度,避免终端销售价格大幅波动。 三、联动程序 当达到联动启动条件时,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市发改局提出价格调整申请,说明达到启动条件时气源采购成本情况、调价理由、调价金额及计算依据,并提供气源协议价格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及上一周期协议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及时提出申请,由市发改局督促其提出申请,或根据联动机制直接提出调价意见。 对符合价格联动启动条件的,由市发改局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审核,拟定调价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改局予以批复并向社会公布,明确调价幅度、调价金额及联动启动的日期。经审核不符合联动启动条件的,不予启动。 遇特殊情形需对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控的,由市发改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浙江省价格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建立的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不再进行听证。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以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四、其他事项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并配合市发改局做好价格联动工作。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于供暖季和非供暖季的第一个月15号前将上一周期(供暖季/非供暖季)的购售气量、结构等情况,连同气源采购成本分析报告及购气发票、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报送市发改局备查。 本机制自2026年8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10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机制不一致的,以本机制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3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6〕1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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