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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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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耕地开垦费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使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25〕6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恢复(开垦)或恢复(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市政府组织恢复(开垦)相应的耕地或者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生产成本。 二、征收标准 耕地开垦费: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规定标准执行。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补充耕地资金: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征收标准,结合我市可恢复耕地后备资源稀缺以及耕地恢复成本等因素,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旱地、水田)补充耕地资金征收标准统一为375元/平方米。 对于使用已购入的国家统筹、省统筹、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项目,补充耕地资金可按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执行。 三、征收程序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前,用地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凭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具体收缴流程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省级耕地开垦费统一由市政府缴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省级耕地开垦费缴款通知书后,通知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费用缴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账户。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具体包括: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支出;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等支出;其他耕地保护(包含田长制)等相关支出。在“多田套合”任务未完成前,2027年底前收取的资金原则上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为加强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和使用的监管,定期组织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7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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