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303820025311984/2026-1010430193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文号:
  • ​乐政发〔2026〕1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5-14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26-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三)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农村宅基地新建、改建和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改建是指在原用地范围内对原住房进行改造或者重建的建设行为;扩建是指扩大原住房用地范围的建设行为。

(四)农村住房建设以“户”为单位申请,推行农房审批线上办理,乡镇(街道)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机制。

(五)乡镇(街道)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含用地资格预审);农房转让“一户一宅”资格审查;牵头组织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管理和安全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选址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负责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确权登记颁证等相关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房屋质量及施工安全的综合技术指导服务;依法办理限额以上施工许可;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并无偿提供建房户使用;落实农村建筑工匠管理;负责风貌管控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村住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对乡镇(街道)宅基地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已实施“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按照划转后职责分工执行。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乡镇(街道)应当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新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危房、原拆原建等除外。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宅基地所有权行使主体,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资格审查、建房人口数核查、材料报送、宅基地有序安排、宅基地日常监管及农村村民建房等相关工作,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报告。

二、用地控制

(八)严格遵循“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拥有的宅基地占地面积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应依据法律及政策相关规定,遵循公平、诚信、兼顾“公序良俗”的原则,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九)农村住房建设尽量规划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建房的,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重点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内原则上不得安排农村住房建设。

(十)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十一)申请宅基地建设单间式农村住房的,根据下列标准核定宅基地用地面积:

1.建房人口6人以上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2.建房人口4-5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9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建房人口3人以下为小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6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十二)建设公寓式农村住房的,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技术标准、配套设施设置规范和乡村风貌管控等要求。一户只能申请一套公寓式农村住房,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在允许审批单间式的区域(重点区域除外)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况下,自愿建设单间联建式的(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可以一起作为建设主体共同申请办理建房手续。

联建户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筑方案设计。设计方案需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前确认。

(十三)宗地四至有部分移位或者房屋形状、朝向发生变化,在保持用地面积、土地性质不变、未影响相邻权利人合法权益并且符合规划控制的情况下,视为原拆原建。

(十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建房:

1.无房或者住房困难的;

2.危旧房需要改造或者房屋自然损毁的;

3.因地质灾害避让或者旧村改造等原因拆迁安置的;

4.其他需要申请建房的情形。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已分户:

1.未分户的家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原夫妻双方已离婚超过3年或者未到3年一方已再婚的。

(十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1.1987年1月1日以后,通过审批、继承、交换、赠与、转让等方式所得的宅基地或者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调剂除外)的;

2.原有宅基地在征收时已按当时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土地置换的;

3.因地质灾害避险移民、下山移民等原因已享受安置的;

4.在旧城、旧村及城中村等改造区域内的;

5.违法建设农村住房行为未处罚到位的;

6.析产前家庭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的。

三、规划管理

(十七)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依法核发农村住房建设许可的依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间式农村住房布置应当符合规划,但在审批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划具体位置一米范围内调整,不再重新修改规划,在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范围内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以依据通则式村庄规划作出行政许可。后续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和安全功能需求,对全市村庄农民住房建设实施分区管控。市域范围内划分为严格控制区域、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重点控制区域范围。

重点控制区域内除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分地块进行整体改造外,建设公寓式农村住房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报请乡镇(街道)组织编制地块方案。对尚不能按照地块方案实施连片整体改造的,可以在地块方案规划范围内划分便于近期建设的若干独立实施区域,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建设的原则实施局部改造。在独立实施区域制定分配方案后可以按栋建设。各独立实施区域之间的界线应当重合。

(十九)严格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村住房建设带方案审批制度。依法严格管控农村住房间距、层数、层高,鼓励建造公寓式农村住房,控制单间式农村住房建造,并严格控制层高层数。注重建筑风貌特色管控,和谐融入村庄布局和景观。单间式农村住房层数不超过5层,一般应为3层以及3层以下。

(二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同意。

(二十一)严格控制与规划不符合的农村住房进行重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毁坏性农村住房,可以修复加固或优先予以拆迁安置。

四、“四到场”管理

(二十二)农村住房建设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限额以上工程项目,在开工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签订施工合同并约定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农村住房建设推行监理制度。

(二十三)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管理是指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村住房建设定期开展巡查监督,做到建筑定位放线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和村级组织按职责落实“四到场”监督责任。

(二十四)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规范和抗震设防等相关标准,达到“强基础、有立柱、打圈梁、重质量”的基本要求,保证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

(二十五)施工企业或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不动产登记

(二十六)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一致。

(二十七)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二十八)农户申请农房转移登记的,乡镇(街道)应当对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

(二十九)不动产登记具体操作按照《不动产登记规程》(TD/T1095-2024)规定办理。

六、附则

(三十)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已制定的规划,不适用本办法。

(三十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原有土地边界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建筑退让区域、消防通道的,经批准,可以适当置换调整土地边界,但不得扩大占地面积;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需经所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

(三十二)本办法自2026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其他我市已发布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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