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各科室(中心)、各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之规定,决定自2026年1月19日起,启用乐清市南岳镇杏湾一村、乐清市南岳镇杏湾二村等10个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印章,原相应印章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启用的印模和废止的印模
乐清市南岳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