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 |
|
关于明确温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乐清市配套资金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各有关企业: 为推进温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根据《温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经信数发〔2025〕10号)等文件规定,经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磋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在乐清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属于智能电气、汽车零部件、工业泵阀行业的中小企业。上述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项目,需已完成温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备案,并通过温州经信局组织的验收。 乐清市配套资金补助受总量控制,且要求企业亩均评价B级及以上。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乐清市配套资金补助范围参照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即对数字化改造项目中符合中央支持范围的软件、云服务以及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部分给予补助。 (二)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中央专项资金对通过终验后数字化水平评测达到二级、三级、四级的,按照投入总额4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同一家企业限享受一次中央专项资金补助。 (三)乐清市配套资金补助标准:以项目总投资额扣除获得中央资金补助的投资额后的剩余投资额,作为地方配套补助的计算基数。按基数分段补助,若剩余投资额<50万元,按5%补助;若剩余投资额≥50万元,按10%补助,单个企业地方配套资金补助不超100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项目的备案、验收等流程均按照温州市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项目投入金额由温州市经信局组织专业审计机构和专家,依据《温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进行审核认定,金额不含税。 (二)项目不在补助范围内的投资额,如技改设备等,依照乐清市现有产业政策项目、实施细则另行申请补助。 (三)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文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四)本通知相关规定自2026年1月20日实施,有效期至温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期满结束。2025年9月7日起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项目,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实施过程中,上级政策如有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