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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科学技术局 乐清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乐清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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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和《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经信企服〔2026〕156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乐清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乐科字〔2025〕40号)中第四章(十二)“大孵化集群建设(新认定孵化载体奖励)”(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予以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原条款第2项“奖补条件及标准”修改为: 新认定的部级标准级孵化器、部级卓越级孵化器分别给予每家200万元、300万元奖励;新认定(备案)省级规范级孵化器、省级引领级孵化器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150万元奖励;新认定(备案)温州市级孵化器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就高执行。已获上级专项奖励资金的,不叠加奖励,低于上述奖励标准的予以补足。 二、将“奖补程序”修改为: (1) 运营单位申报。根据上级部门申报通知启动市级、省级和部级孵化器新认定孵化载体申报事宜,发送申报通知; (2) 部门推荐。根据上级申报通知要求,若需地方推荐则委托第三方对申报的孵化载体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申报企业及审查结果经党组会议通过后向上级部门推荐。 (3)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筛选符合奖补条件的部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和市级孵化器运营单位。 (4) 下达奖补经费:拟奖补运营机构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知相关企业上线“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将符合政策要求的运营单位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6年8月1日后新认定(备案)的孵化载体,按本通知修订后的标准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乐清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乐科字〔2025〕40号)执行。 乐清市科学技术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6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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