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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乐清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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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和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基础〔2022〕110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着力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依法整顿行业乱象,狠抓安全培训质量提升,切实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全市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规范培训机构从业行为 (一)明确准入条件 在乐清市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须在乐清市行政区域内满足以下建设条件: 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须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和相关规定。 2.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事工矿商贸一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的,须符合《乐清市工矿商贸一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设条件》(附件1)和相关规定。 (二)实行登记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在乐清市开展培训活动前,应向乐清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登记备案。 ①机构基本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架构说明、培训管理制度汇编、应急预案等。 ②人员资质材料:按附件2、附件3格式提供的专职管理人员与专(兼)职教师汇总表及登记表,并附相关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学历证明、职称或资格证明、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等。 ③场地设施材料:资产产权或者租赁材料、场所照片、设备设施清单、消防安全证明等。 ④教学资源材料:教材课件清单及更新记录。 ⑤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情况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市应急管理局。 (三)规范培训过程管理 1.统一报名入口。学员统一通过“乐清应急守护”公众号自主选择培训机构进行报名。 2.落实大纲内容。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依据培训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审核课件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严格培训学时。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教学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学时达到标准要求。开展线上培训的课程,需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 4.加强过程管控。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规范培训教学组织,完整记录培训信息,建立“一期一档”培训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培训计划、课程表、学员签到记录、培训过程影像资料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严抓考试管理。全市一般企业安全生产考试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指导监督管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培训机构提交考试申请时,需提前7天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考试申请,同时需提交专职管理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对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将暂停培训活动和考试申请,并依法作出处理。 三、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一)压实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总责,须依法依规制定分层分类全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关键岗位培训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须在任职6个月内取得资格(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其他从业人员应开展岗前三级培训,重点强化关键工序操作规程培训,转岗或离岗半年以上人员须重新培训。新工艺、新技术应用前须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三)规范培训服务外包。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培训机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培训责任、内容、学时及权利义务等要素。 (四)健全培训档案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完整准确记录培训时间、内容、人员及考核结果,委托培训须留存服务合同备查。 (五)落实经费保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列支安全培训经费,支持安全管理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鼓励从业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四、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无证上岗、未培上岗等违法行为,建立指导帮扶机制,以解决培训实际问题。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取得证书和持假证上岗行为,对涉嫌造假的相关人员要移送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2.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3.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相关文件等规定,市应急管理局每年对辖区内开展的安全培训进行综合评估,对安全培训效果评估差的要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培训机构实行退出机制。被责令退出或主动退出的机构,自相关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得在本市范围内继续承接新的安全培训业务,并应妥善处理已在培学员的后续培训事宜,确保培训服务连续稳定。 五、附则 (一)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二)本通知适用于乐清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矿商贸企业(含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及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三)本通知施行期间,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通知内容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未作规定且不相冲突的,继续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乐清市工矿商贸一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设条件 2.乐清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3.乐清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人员登记表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乐清市工矿商贸一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设条件 一、基本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健全的内设机构,具备综合管理、培训策划、培训教学、教学研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职能; (三)应配备3名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熟悉安全培训教学管理、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是指与培训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专门承担该项工作职能的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具有3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合格。 (四)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培训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岗位责任制、培训教学评估、培训档案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 (五)应编制火灾、踩踏、触电等类别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教学能力要求 (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具有5名以上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至少2名。专(兼)职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背景和5年及以上实践经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或高级职称,专业涵盖电气、机械、消防、化工、安全工程等,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合格。专职教师每年授课不得少于60学时,若机构年度线下培训总学时少于 120学时,每位专职教师授课学时不得低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与专(兼)职教师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专职教师的社保关系应在本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三)应具备满足相应行业安全培训大纲要求的教材和课件,并建立教材与课件定期更新、审核机制。 (四)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网络教学培训的,其网络培训平台应当符合《浙江省安全生产网络培训平台遴选要求》。 三、培训考试场所要求 (1)应具备自有或签署3年及以上租用合同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考试场所。 (2)理论教室面积不得小于150㎡,按照每人1.5㎡的标准配备,确保可容纳100人以上,场地内要配置影音系统和教学器材,应具备触电现场应急处置、单人徒手心肺复苏操作、灭火器选择与使用、疏散逃生等作业现场应急处置相关的实际操作培训设备设施,以满足培训需求。 (3)理论考试机房配置30台以上计算机终端,考试入口处设置身份核验设备。考场应当安装足够的考试监控设备(具有拾音功能),确保整个考场监控全覆盖。 (4)培训场所和考试机房应配备监控摄像设备,对培训考试过程进行监控并录像,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 (5)应当设置培训接待区、考生候考室,候考室应当配备多媒体设备,播放安全生产宣传短片。 (6)办公场所和培训考试场所等应符合消防、建筑安全等有关规定,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安全、可靠。不得使用居民住宅、临时建筑、违规建筑、危险建筑、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附件2 乐清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备注:专职人员需提供社保缴纳记录。 附件3 乐清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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