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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老旧厂房改造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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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现将《乐清市老旧厂房改造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6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鼓励我市企业对老旧厂房实施改造,促进我市低效资产资源盘活,破解企业发展空间受限问题,根据《关于印发〈乐清市若干产业政策清单〉的通知》(乐政发〔2024〕6号)和《关于印发2025年乐清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乐政发〔2025〕11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乐清市范围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无严重失信行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B类及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老旧厂房改造,改造后宗地容积率达到2.5以上(含本数)的企业。 老旧厂房改造指在符合工业用地规划的前提下,对工业用地上老旧厂房实施拆(扩)建,包括生产性用房、非生产性用房等。 二、资金补助标准 按改造建筑面积给予如下财政补助: 地上改造建筑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财政补助; 地下改造建筑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财政补助。 三、项目期限 项目需在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内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24个月内需完成竣工备案,超期未完成的,不予补助。 四、相关计算、认定规则 (一)单个申报主体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一般以单个企业作为申报主体;多家企业按份共有土地产权的地块实施改造的,各企业独立申报,补助上限以各企业新建建筑分摊份额×100万元为准。 (二)本细则中老旧厂房指2009年12月31日前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工业用地上的建筑或工业用地上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5年以上的建筑。申报补助时,前者提供2009年12月31日前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或土地使用权登记材料证明2009年12月31日前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土地,提供2009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须有建筑标注)或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等材料证明2009年12月31日前地上已有建筑;后者提供改造项目施工许可证取得日期前5年以上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产权登记等材料。 (三)改造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改造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的新建建筑面积为准(不含临时建筑)。 (四)项目是否符合工业用地规划,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上注明的用地性质为准。未注明或注明为其他类型的,视为规划不符,规划不符项目一般不予补助,但规划调整回工业用地并在申报补助前重新取得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可予以补助。 (五)涉及分割转让、闲置土地的项目不享受此政策。 (六)本项目纳入总量控制,对于2025年1月1日起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关于印发2025年乐清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乐政发〔2025〕11号)规定执行,实施分档奖补等事项。 (七)为深化落实“亩均论英雄”改革,提升资源要素使用效益,项目申报补助时,若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未达到B类及以上的,先予以收件,并对除“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外内容开展审核,在后续首次“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发文后复核,达到B类及以上的企业予以补助,未达到的企业不再予以补助。 五、项目补助申报流程 (一)市经信局联合市资规局发布老旧厂房改造补助申报通知,具体申报时间、期限以正式申报通知为准,拟定每年1月份,组织上年度竣工备案项目开展申报审核。企业应在申报通知载明的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经属地核实同意后,报市经信局。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乐清市老旧厂房改造补助申报表(附件); 2.改造项目的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施工许可证、规划核实确认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3.老旧厂房相关材料(详见细则第四条第二点)。 (二)市经信局会同市资规局对项目开展联合审核,并进行公示。 (三)公示期满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监管系统进行资金补助申请,审核通过后,市经信局、市资规局和市财政局三方联合下达补助文件。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暂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在后续首次“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发文后由市经信局复核,达到B类及以上的,通知企业按上述流程申请并下达补助文件。 六、新老政策衔接 根据《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项目补助实施细则》(乐经信〔2023〕57号)文件精神,“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类以下(含本数)企业在项目补助审核后2年内达B类及以上(含本数)的再给予补助。对2023年9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期间完成竣工备案,且竣工备案后各次组织补助申报时,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均未达到B类及以上的项目,本次做统一规定,即在2027年度首次开启项目申报审核时,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新认定B类及以上的,可同步申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予以补助。 七、监督管理 申报单位存在骗取、套取、拒绝配合退回重复享受以及其他应退回的奖补资金等行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回奖补资金。 本细则自2026年10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项目补助实施细则》(乐经信〔2023〕57号)同时废止。 附件:乐清市老旧厂房改造补助申报表 附件 乐清市老旧厂房改造补助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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