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3038200253126XP/2026-101042957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号:
  • 乐住建发〔2026〕72号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27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16-2026-0002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强化动态管理、提升配租效率、优化配租方式,建立科学规范的轮候机制与轮候库,确保房源高效利用、精准配租,切实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现将《乐清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实物配租的管理工作,保障公租房在保家庭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租房实物配租轮候制度,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浙建保函〔2025〕18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乐政办发〔2023〕46号)精神,为建立健全公租房实物配租轮候机制,明确轮候的一般规定、配租对象和条件、轮候库建立与配租流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一般规定

1.公租房实物配租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并按照政府规定或指导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保障方式。

2.轮候是指经审核、公示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住房保障系统”)在保的申请家庭,依照本方案纳入轮候库进行管理。轮候对象是指已进入轮候库且未注销轮候号的公租房在保家庭。

3.公租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4.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租房实物配租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18平方米。公租房实物配租面积与核准的保障面积存在差额的,差额部分不再给予租赁补贴。

二、配租对象和条件

(一)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实物配租的省住房保障系统公租房在保家庭。

(二)公租房实物配租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安排,并优先配租给以下申请家庭:

1.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军属、“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其他优抚对象;

3.一级和二级残疾人、见义勇为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孩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4.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

三、轮候库建立

(一)发布公告:通过乐清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配租公告,明确本次公租房配租房源数量、地址、租金标准,并公布申请登记的条件、地点及截止时间。

(二)意向登记: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对象,须在公告载明的截止日期前,由主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属优先配租对象还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指定窗口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登记为公租房配租意向家庭。

(三)配租公示:登记为意向家庭的,须为省住房保障系统公租房在保家庭。意向家庭名单在乐清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正式纳入公租房实物配租轮候库。

(四)轮候序列和排序:公租房实物配租轮候库按照以下序列划分:

1.第一序列:本方案第二-(二)优先配租的低保、低边、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2.第二序列:本方案第二-(二)优先配租的其他家庭。

3.第三序列:其他公租房在保家庭。

根据房源的多少,可单独建立第一序列轮候库,或者依次建立各序列轮候库。按照意向家庭所对应的序列分别纳入轮候库,同一序列内的按照意向家庭在省住房保障系统纳入公租房保障(办结)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序。

第一序列轮候库家庭全部完成选房后,若有剩余房源,则启动第二序列轮候库家庭的配租;第一序列、第二序列轮候库家庭全部完成选房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则启动第三序列轮候库家庭的配租。

四、配租流程

(一)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配租房源信息。

(二)按照轮候库排序顺序,以房源数量与家庭数量1:1的比例选定入围本次配租家庭名单。

(三)对入围家庭进行资格复核,复核通过的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本次实物配租家庭。

(四)通知本次实物配租家庭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公租房选房活动。

(五)选中房屋的配租家庭须与相关单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其他规定

(一)公租房在保家庭轮候期间按相应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二)已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的租赁补贴在保家庭,省住房保障系统保障类别变更为实物配租,并于次月起停发公租房租赁补贴。

(三)取得轮候号进入轮候库后,属于下列情形且经审核符合原保障资格条件的,原配租轮候号保持不变:

1.因主申请人去世、离异等原因,由原共同申请人变更为新主申请人。

2.主申请人不变,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发生变更。

(四)入围轮候库的家庭如出现以下情况,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取消其轮候资格并退出轮候库,由下一个轮候号递补:

1.已不属公租房在保家庭。

2.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

3.选房时主动放弃选房资格。

4.选定住房后拒绝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六、国企建设运营公租房

乐清湾港区乐商创业园职工宿舍及人才公寓由乐清湾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运营,其房源定向配租给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8平方米;

2.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市场主体)投资及再投资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低于30万元;

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设定的其他条件;

5.产权和运营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设定的条件。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所在企业登记实物配租意向,由企业统一汇总后登记为轮候对象。实物配租轮候库建立和轮候配租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七、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

202605乐住建发〔2026〕72 号关于印发《乐清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