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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6年乐清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和取土测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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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为切实巩固拓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化肥农药减量整改成果,促进我市配方肥推广应用,推进配方肥替代平衡肥行动,落实化肥定额制施用,实现科学施肥增效,助推绿色农业发展,现将《2026年乐清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和取土测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6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年乐清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和取土测土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土测土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17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1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5〕53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巩固拓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化肥农药减量整改成果,深入推进供给端配方肥替代平衡肥行动,以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深入开展农田土壤检测等为抓手,进一步提高作物配方肥施用到位率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促进科学施肥增效,推进乡村振兴和绿色农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市年推广应用主要农作物配方肥和按方施肥1.19万吨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开展主要农作物种植区取土测土507个,落实化肥定额制,降低化肥用量和化肥施用强度,提高化肥利用率,促进科学施肥增效。 二、主要工作要求 (一)配方肥推广应用 1.配方肥推广范围:必须符合当年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主推配方,包括复合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配方肥;配方肥必须以氮磷钾等化肥为主要原料,通过复混(合)或掺混而成。 2.配方肥补助对象:对施用符合要求配方肥的粮油作物规模种植户给予资金补助,具体如下: 粮油作物规模种植户:当年在我市种植水稻、油菜、大小麦、豆类、薯类等粮油作物,且复种面积达50亩及以上,在生产中施用符合要求的配方肥的农户。 3.配方肥补助要求: (1)台账要求:粮油作物规模种植户须提供购肥申请表、购肥税务发票等台账,从乐清市域外购买配方肥的,还需提供支付凭证或配方肥调运、收货单据。 (2)数量要求:配方肥补助数量应符合化肥定额制施用要求,每季每亩补助数量不超过40公斤。 4.配方肥补助标准: 粮油作物规模种植户购买并施用符合要求的配方肥,给予每吨补助75元。 (二)取土测土 1.取土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负责全市取土测土工作。取土单位依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程》(NY/T 2911-2016),在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种植区内,按平均每200亩采一个样品的要求,布设采样单元。对地形复杂、基础地力差异较大的田块,应适当加大采样密度;采样区内粮油规模种植户基地基本实现全覆盖;取土时,认真、详实做好采样记录,保留采样轨迹图等。 2.检测项目:所有样品检测质地、pH值、有机质、水解性氮、有效磷、速效钾、容重等指标,其中至少10%的样品加测土壤交换酸、阳离子交换量、交换性钙、交换性镁、全氮等指标。 三、配方肥补助流程 (一)粮油作物规模种植户填写乐清市补贴配方肥购买申请表(详见附件1),须在12月1日前将规定台账提交到种植地块所属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审核。具体为: 1.从本市农资经营、推广应用单位购买的,须将购肥申请表、购肥税务发票等台账提交至所属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审核。 2.从乐清市域外化肥生产企业或农资经营单位购买的,须将购肥申请表、购肥税务发票、支付凭证或配方肥调运、收货单据等台账提交至所属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审核。 (二)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将辖区内粮油作物规模种植户提交的台账进行整理,并做好辖区内年度配方肥推广、施用面积和数量的汇总、核实,填写汇总表(详见附件2),在乡镇(街道)公示栏上公示一周(须留公示照片)。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整理后的粮油作物规模种植户台账、汇总表、公示照片等资料于12月31日前统一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土壤肥料管理科。 (三)市农业农村局土壤肥料管理科对乡镇(街道)提交的台账进行汇总、核对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四、责任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出台主推配方肥等文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宣传和技术指导,促进配方肥落地和按方施肥的到位;负责对配方肥销售、推广、施用情况进行抽查;及时跟踪调查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施用效果,了解补贴对象的意见,解答农户疑问;负责对乡镇(街道)上报资料的复核,做好资料的存档;负责采购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土壤样品采集、检测和数据上传及配方肥推广台账、数据核对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管、落实到位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推广应用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政策宣传;负责辖区内粮油规模种植户提交的购肥申请表、购肥税务发票、支付凭证或配方肥调运、收货单据等台账的审核、汇总、公示和上报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户施用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施用技术指导和施用效果跟踪、调查等;配合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配方肥推广抽查和台账核对、农户施肥调查、土壤采样等工作。 (四)粮油作物规模种植户。本市范围内当年施用符合要求配方肥的粮油作物规模种植户须如实填写购肥申请表,提交至地块所属乡镇(街道)审核。须根据作物生产实际和乡镇(街道)、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施用配方肥,做到科学、合理施肥。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施肥情况调查和土壤采样,及时向所属乡镇(街道)提交规定台账。 (五)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农户施肥情况调查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取土测土工作,对地形复杂、基础地力差异较大的田块,应适当加大采样密度,取土时,认真、详实做好采样记录,保留采样轨迹图等。 五、奖惩措施 对粮油规模种植户,若在配方肥购买、施用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材料、倒卖转卖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当年配方肥资金补助,若已补助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相关说明 (一)申请表(详见附件1)。由粮油作物规模种植户填写,须经乡镇(街道)相关人员签字、单位盖章。 (二)汇总表(详见附件2)。由乡镇(街道)将本辖区的购肥情况进行汇总,并公示。 (三)税务发票。包括化肥生产企业、农资经营、推广应用单位开出的配方肥销售税务发票。 (四)调运、收货单据。为化肥生产企业、农资经营、推广应用单位等配方肥供给方调运配方肥时提供的调运或收货单等。 七、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乐清市补贴配方肥购买申请表 2.乐清市乡镇(街道)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推广应用汇总表 附件1 乐清市补贴配方肥购买申请表
附件2 乐清市乡镇(街道)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推广应用汇总表 乡镇(街道)(盖章):
注:本汇总表公示 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凡对上表内容有异议的,欢迎投诉,电话: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6年7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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