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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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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需强化统筹协调,及时调整本地区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稳妥有序推进执法工作交接。 经梳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涉及档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民宗、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粮食物资、人防、林业、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等25个领域。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创新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优化执法资源配置、健全执法协同机制,我市迅速部署推进相关工作,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依据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相关要求,编制完成《乐清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案件衔接。自2025年4月30日起,《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划转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自2025年4月30日起,原已划转但未列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的行政处罚事项,交还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使。除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交还由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关于职责边界。本次处罚事项清单编制时,根据原职责边界规则同步对新增执法事项进行调整。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边界共4种模式:(1)全部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2)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为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巡查为辅;(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巡查为主,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为辅;(4)全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具体内容详见清单)。 (三)关于动态调整。《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发生调整的,《乐清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清单》同步调整。 四、注意事项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通告〔2020〕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1年)的通告》(通告〔2021〕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2年第二批)的通告》(通告〔2022〕2号)不再执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曹晨昕 联系电话:0577-61887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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