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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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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切实加强耕地开垦费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使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乐清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收缴方法、操作流程、具体用途及支出方式。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 (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25〕63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资规牵头起草了该《办法(送审稿)》,2025年5月1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书面征求了市发改、财政、司法、审计等相关部门意见;2025年6月完成司法立项;6月20日向市领导戴旭强、陈晓炬专题汇报;6月25日至7月28日,通过政府网站及办公系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纳合理意见并修改完善。2026年1月,相继取得了市发展和改革局的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意见、市场监管局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以及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各项审查均获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办法》明确,征收范围与浙政办函〔2025〕2号文件规定一致。 (二)征收标准。《办法》明确,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浙政办函〔202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乐清市补充耕地资金征收标准统一为375元/平方米。 (三)征收程序。《办法》明确,耕地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操作流程。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明确,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 (五)明确了减免情形。减免政策与上级文件保持一致。为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明确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五、适用对象 全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项目。 六、注意事项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在农用地转用审批前,用地申请单位或者个人需凭借市资规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七、实施日期 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叶静 联系方式:0577-62572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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