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关于《2026年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11330382MB1646946K/2026-1010429721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23
  • 有效性:
  • 有效

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出台《2026年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本方案依据有两个,分别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机类肥料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5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

三、适用对象

本方案主要面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特色种植村等规模化生产主体。

四、注意事项

1.本方案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的林果业。 

2.农户须向供肥企业支付有机肥全款。

五、购肥流程

1.有意向购买施用省补商品有机肥的农户,向生产基地(农田)所属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提出购买申请,填写购肥申请表并审核。

2.经乡镇(街道)批准的农户,自行选择备案企业联系调运商品有机肥,经乡镇(街道)核查、验收并填写供肥验收单,现场拍照留档,

3.12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辖区内所有农户的购肥台账资料经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备案。

4.市农业农村局将全市购肥台账汇总、复核后报送市财政局,经核实无误后,向农户拨付每吨150元补贴。

六、新旧政策差异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乐清市耕地“非粮化”整治工作的通知》(乐政办发〔2022〕52号)已失效,故不再作为本方案依据文件。

解读机关: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吴倩倩

联系电话:0577-6188927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