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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乐清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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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求,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培训存在的机构管理不规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均衡、培训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乐清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六)《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 (七)《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基础〔2022〕110号) 三、适用对象 乐清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矿商贸企业(含高危行业企业)及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各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规范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 1.明确准入条件 从事高危行业(特种作业、矿山、危化、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培训的机构须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行业强制性标准;从事工矿商贸一般企业培训的机构须符合《乐清市工矿商贸一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设条件》。 (二)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总责。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须在任职6个月内取得资格(合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其他从业人员须开展岗前三级培训,转岗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培训。 (三)保障措施 1.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专项督查为主要手段,着重查处无证上岗、未培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 2.针对培训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通过指导帮扶,进行有针对性的解决。 3.每年开展培训效果综合评估,对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机构实行退出机制。 五、注意事项 (一)培训机构注意事项 1.提交的登记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 2.严禁提供虚假培训合格证明材料,若违反此规定,将立即暂停相关培训活动,并取消其报名资格。 3.专职讲师必须满足相应的职称或资格要求,授课学时需达到规定标准。 4.培训场地严禁使用居民住宅、临时建筑等违规场所,消防设施需定期进行严格检验,以确保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5.严格执行“一期一档”制度,档案保存年限不得少于3年。 (二)生产经营单位需着重关注的事项 1.高危行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需在任职6个月内完成资格证书考取工作,逾期未取得的将依法按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复审工作需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 3.委托第三方进行培训时,务必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培训责任和具体要求。 六、关键名词解释 (一)高危行业企业:本通知所指的高危行业企业,特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危险性系数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五)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 (六)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以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如电工、焊工、高处作业人员等)。 (七)三级培训:是指加工、制造业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所进行的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八)一期一档:每开展一期培训,均需建立一套独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培训计划、课程表、学员签到记录、培训过程影像资料、考核结果等相关材料。 (九)“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七、实施时间 《关于进一步加强乐清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八、解读机构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叶燕微 联系方式:0577-61889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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