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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113303820025311984/2026-1010430197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文号:
  • 乐政发〔2026〕1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5-14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26-0005

一、政策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24〕13号)文件,《乐清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乐政发〔2020〕22号)已被废止。目前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缺乏相应的政策文件依据,为厘清我市各部门在宅基地管理中的职责,促进宅基地管理规范化,制定了《乐清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25〕3号)以及我市工作开展实际需要,制订出台该文本。

三、重要内容

《乐清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共分六章,涵盖总则、用地控制、规划管理、“四到场”管理、不动产登记、附则。总则部分框定了文件适用范围,限定于农村住房建设及使用管理。用地控制部分详细规定了农村住房建设的“用地面积”“申请条件”“分户条件”等标准。规划管理部分提出“农村住房建设实施分区管控,区域分严格控制区域、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市政府根据城乡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重点控制区域范围”。“四到场”部分明确“四到场”概念,并明确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动产登记部分明确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程序要求。附则部分明确了特殊情形的处置。

四、新旧政策差异

《乐清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参照《乐清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制定。与《乐清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乐政发〔2020〕22号)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原文件规定在最大可审批面积范围内可以申请多处宅基地,新文件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要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农村宅基地或一套公寓式农村住房。

2.原文件规定在原拆原建中不审核申请人的户籍,新文件在农房拆建和转移登记的过程中,都要由乡镇(街道)审核把关。

3.原文件规定公寓式农村住房套型面积上限为160平方米,新文件增加到180平方米。

4.原文件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年龄超过60周岁的农村村民作为户主申请建房,新文件无此限制。

5.原文件规定单间式住宅层数从不得超过6层,新文件调整为不得超过5层。

五、注意事项

1.除文件特别注明的条款外,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2.农村村民只能向其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3.分户后申请宅基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格预审时要同时审查其原家庭户拥有的宅基地,即进行分家析产。

六、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6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市农业农村局 洪伟钊,联系电话:0577-61880776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周伟敏,联系电话:0577-61882580

市住建局 赵建锋,联系电话:0577-62586603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赵华,联系电话:0577-61887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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