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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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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意见,降低创业融资成本,放大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浙江省和温州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乐清实际,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本办法,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条件、贷款额度、申报流程和部门职责等核心内容,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助力乐清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标杆。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6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温人社发〔2025〕91号)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概念及类型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财政部门予以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 第二部分 贷款条件和用途 (一)新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同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资格认定申请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人群”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及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及以上),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部分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一)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50BP。 (三)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且贷款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 第四部分 贷款担保 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从可担保额度中安排2000万元额度设立乐清市创业担保基金,用于乐清市范围内经办银行发放“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 第五部分 贷款程序 (一)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经办银行受理申请、人力社保部门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并行审核制度。 (二)创业担保贷款程序。贷款程序主要为银行放贷调查、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核、担保审核、贷款发放。 第六部分 贷款贴息 (一)对重点人群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 (二)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对其他小微企业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 第七部分 贷款管理 经办银行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有效把控贷款风险。 第八部分 部门职责 四、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乐清市范围内,新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五、关键词解释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财政部门予以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 六、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七、注意事项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50BP。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科室:就业管理处 解读人:徐鹰 联系方式:0577-61520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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