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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113303820025311984/2026-1010430109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文号:
  • 乐政发〔2026〕3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1-1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26-0002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的森林火灾的防控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高,森林火灾的发生率呈整体下降的趋势。但近期我市以晴到多云天气为主,气候干燥,已出现轻度气象干旱,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偏高。叠加岁末年初春节清明临近,进山入林人员活动和祭祀用火、烟花爆竹燃放等危险用火行为增多,森林火灾风险隐患陡增。为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特发布本《禁火令》。

二、制定依据

1.《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2.《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

三、制定目的

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制定主体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五、主要内容

1.明确禁火时段。规定禁火时段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

2.明确禁火区域。禁火区域为全市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以内的森林防火区。

3.明确禁止行为。(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二)炼山造林、焚烧田埂草、秸秆、烧草木灰积肥等;(三)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放孔明灯等;(四)烧香、烧纸钱、烧坟草、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等;(五)私拉有电线路、电网狩猎、烧火驱兽驱蜂等;(六)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4.明确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森林火灾肇事及因工作失职酿成事故者,依法追责问责。

5.明确工作职责。工作职责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110。

六、注意事项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是对当前极端气候、森林火险等级持续高位的情况下采取的一项最高应对措施,其他应对措施要严格按照《乐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将森林火险橙色预警提升为红色预警的通知》精神,抓实抓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七、一问一答

问:野外用火包括哪一些?

答: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问:为什么要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答:《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问:森林防火期内,从事农事作业需要审批吗?

答:需要。《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制定有关森林消防安全的村规民约,督促用火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八、关键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本规定所称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九、实施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

十、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陈俊杰  

联系电话:0577-6188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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