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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乐清市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及修建比例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113303820025314117/2026-1010430402
  • 主题分类:
  • 房地产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11

一、制定背景

乐清市是浙江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因《乐清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经省政府批复实施,乐清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及修建比例需根据人防配建法规和新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明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乐清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相关规定,结合乐清市实际,拟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二)《关于同意集士港镇等309个镇(乡)为浙江省人民防空重点镇(乡)的批复》(浙政函〔2020〕90号)

(三)《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浙人防办〔2022〕27号)及其政策解读。

(四)《温州市RMFK专项规划(2021—2035年)》

(五)《乐清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三、主要内容

(一)乐清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内的城镇建设用地,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结建防空地下室,结建比例执行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结建标准。

(二)乐清市内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目标等区域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时,应结建防空地下室,结建比例执行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结建标准。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目标等区域范围以相应批准文件规定的四至范围为准。

(三)雁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新建地面民用建筑时,应结建防空地下室,结建比例按照省人民防空重点镇结建标准执行。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35年12月31日,与《乐清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管控期限一致。

五、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徐浩威

联系电话:0577-61880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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