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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113303820025311984/2026-1010430220
  • 主题分类:
  • 物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7-03
  • 有效性:
  • 有效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2年12月,浙江省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 号),明确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各县市区需修订完善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2023年7月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我市发布《乐清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办法(试行)》,以试行的方式开展价格联动。为保障我市用气价格平稳,促进我市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我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二、制定依据

1. 国家、省级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浙江省价格条例》 《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 《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

2. 地方决策程序:经乐清市十七届市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制定目的

1.贯彻宏观政策:省级明确不再核定天然气门站价格,要求各县市区修订完善燃气价格机制。

2.推动行业发展:将上游气源价格与终端销售价格联动,确保供气行业可持续发展。

3.保障各方权益:建立完善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维护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名词解释

1.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上游气源市场的气价波动与下游用户的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联动,即气源采购成本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

2.基期采购成本: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所确定的气源采购成本。

五、主要内容

1.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当气源采购协议价与基期采购成本相差达到或超过10%时,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启动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气源采购协议价(经市政府核定同意纳入价格传导的部分)+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单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基期公共管网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档销售价格的15%,价格下调不受该幅度限制。

2.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当气源采购协议价与基期采购成本的差额、修正金额两项合计,达到或超过基期采购成本5%时,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启动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同向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气源采购协议价+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修正金额。修正金额为气源采购成本与基期采购成本的差额,以每个季度为一个核算周期。

六、新旧政策差异

对比现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乐清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乐政发〔2018〕25号)文件,本政策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优化:

1.机制框架更完善。本政策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明确机制的修订理由、总体要求、联动范围、启动条件、调价幅度、计算公式及调价幅度等。           

2.机制内容更完整。本政策包含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全面保障各类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

七、注意事项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残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6〕7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关于明确社区家政服务网点执行居民水电气价格价格具体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6〕15号)等文件要求,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及社区家政服务网点等场所,用气价格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标准执行,为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金额的1.1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降本减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39号)文件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可选择执行居民气价;已实施阶梯气价的,可按当地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

上级文件后续若有调整,从其规定。

解读机构: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倪金余

联系电话:0577-6188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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