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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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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环资〔2023〕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该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管理办法》共十二条,对造地改田资金涉及的各个单位的职责分工、资金支持范围、资金申报和分配、资金下达和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管理办法》第三、四、五条明确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和项目业主单位的职责分工,厘清职责,明确责任,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和项目申报要求。 二是明确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管理办法》明确造地改田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农村宅基地复垦、灾毁耕地复垦、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后期管护与质量提升、补充耕地(垦造耕地和耕地功能恢复)、耕地保护数字化改革等。规范了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和资金用途管制。 三是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明确造地改田资金项目验收制度、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方面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造地改田项目业主单位。 四、制定依据 1.《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2.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 3.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68号) 五、实施期限 《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及造地改田资金项目管理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解读机关: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徐琛 联系电话:0577-61889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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