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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 2026- 09- 14 10 : 31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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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6年9月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乐市监处罚〔2026〕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经查,你(单位)于2026年4月到5月间在淘宝网店“梦的海淘店”上销售没有标签的贝拉米有机高铁婴儿原味米粉,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7.5元;2.罚款3760元。以上罚没款总计:3807.5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乐市监处罚〔2026〕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乐清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局开具的《乐清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说明,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上述款项。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如下:通过浙里办APP-浙里复议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黄顺强、董登博  联系电话:0577-61510507

联系地址:乐清市鸣阳路170号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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