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清市临时救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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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前我市临时救助政策实施的现状是什么? 我市现行的《乐清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是2011年12月26日出台的,办法规定临时救助是对因病、因灾、因子女就学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并具有乐清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现行《办法》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3方面:一是现行《办法》救助对象以常住户籍人口为主,而乐清市流动人口较多,存在救助面窄的问题;二是由于现行《办法》未设置救助金额上限,救助金额难以确定;三是现行《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批,特殊原因还需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审批程序较长,不能体现临时救助临时性和紧迫性的救助特点。 二、为什么出台这个政策,根本目的是什么? 出台《乐清市临时救助办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临时救助管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三、为实现这一目标,有什么具体可行的措施吗? 《乐清市临时救助办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内容进行完善: (一)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将在乐清市办理《浙江省居住证》和困难发生在乐清市的流动人口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二)明确救助资金上限。临时救助标准:一是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每户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二是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每户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三是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住房损毁等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四是因生活困难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次性给予每户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得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五是因子女就学(义务教育阶段除外)的教育支出,扣除教育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给予每户每学年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以下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实现审批前移。乐清户籍困难家庭或者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流动人口困难家庭或者个人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审核期限一般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审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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