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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乐清市1~10万方山塘管理范围的通告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7-04688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7〕4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1-1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17-0004

CYQD00-2017-0004

为了加强对全市山塘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山塘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6号)等规定,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依法划定1~10万方山塘的管理范 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山塘库区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以下地带;大坝两端管理范围为两端以外10米的地带;背水坡脚外管理范围为坝高值范围内地带,如坝高小于等于10米,为10米范围内地带。

二、在山塘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二)在坝身上垦植;

(三)围库造地、库区炸鱼;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五)建设影响山塘运行和危害山塘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其他影响山塘运行和危害山塘安全的行为。

在山塘管理范围内,在不影响山塘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利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塘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山塘及其附属设施

四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市水利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本通告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乐清市1~10万方山塘名录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1日

乐政发〔2017〕4号关于公布乐清市1~10万方山塘管理范围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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