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关于公布乐清市1~10万方山塘管理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7-07276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1-11
  • 有效性:
  • 有效

一、政策出台的必要性

2009年1月1日,浙江省开始实施《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要求水利工程要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分和明确,可有效地制止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行为的发生,有效地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水利工程设置界桩和警示牌,即对水利工程边界进行了明确,又对水利工程保护区内的当地居民和外来人员起到警示效果,对减少因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和外来人员行为对水利工程造成的损坏有着重要作用。

2016年5月30日,浙江省水利厅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6号),该文件明确规定,按照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要求,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二、范围划定的依据和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的要求,依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划定标准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标准划定。

2、有利于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3、有利于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4、有利于水利工程及上下游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

5、符合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根据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实际需要来划定。

三、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确定

山塘库区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不设置保护范围,大坝两端管理范围为两端以外不少于10m的地带,背水坡脚外管理范围为:坝高≤10m的,为10m范围内地带,坝高>10m的,为坝高值范围内地带。

四、划定范围内的禁止事项

根据有关规定,在工程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殖;

(三)围库造地、库区炸鱼;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其它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五、本通告不涉及移民安置问题。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