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建成区建筑工地围墙围挡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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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1-2019-0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建成区建筑工地围墙围挡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建成区建筑工地围墙围挡广告 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清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工地围墙围挡上发布的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围墙围挡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围墙围挡广告的内容审查,市住建局负责围墙围挡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市文明办负责对公益广告发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四条 围墙围挡广告设施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牢固、安全、美观,具体设置标准如下: (一)路宽30m以上的,宜采用“上钢架下砖混”结构,牌体顶部离地高度为600cm,上方钢架式牌体高度为540cm,下方砖混砌体高度为60cm。制作钢架式牌体应选择彩钢条、钢网或者镂空轻钢板作为背板,有效支撑喷绘布,提升整体画面平整度。 (二)路宽不超过30m的,宜采用砖混结构实体围墙,围墙总高度不得超过250cm,墙面上不宜设置广告牌。 (三)围墙围挡广告应当讲究设计艺术性、色彩丰富性和风格协调性,并保持整洁美观、平整清晰。 (四)围墙围挡公益性广告占比应不低于墙体面积的30%,主要内容为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第五条 围墙围挡广告的设置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或者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乐清市,网址:http://wzyq.zjzwfw.gov.cn)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确定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广告的内容、规格、色彩等进行联合审查; 2.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广告设置现场进行勘查; 3.审核通过后,出具施工通知书。 (三)联合验收。申请人施工完毕后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市住建局等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联合验收,符合要求的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条 申请人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五)户外广告设施载体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文件(项目的施工许可或项目相关证明文件); (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1:500地形图或者项目总平面图; (七)相应资质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彩色广告正立面设计图、设计施工图(结构、电器、装饰); (八)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已存在的户外广告设施需提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现状照片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 (九)广告彩色效果图; (十)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责任书。 第七条 围墙围挡广告的业主单位应当经常检查广告设置情况,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应当及时维护整修;过期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拆除;部分变更广告内容的,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八条 围墙围挡广告审批有效期为一年,到期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申请延期手续。期满未申请继续使用或者未获批擅自继续使用的,责令自行拆除或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置。 第九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对未经审批发布广告的,依法予以处理,责令重新审批;建立健全批后监管机制,使围墙围挡广告成为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载体。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6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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