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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财政局 中共乐清市委宣传部关于修订《乐清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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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经研究,对原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乐清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乐清市财政局 中共乐清市委宣传部 2019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6日印发 乐清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推进文化强市和“两区”建设,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18〕4号)、《中共乐清市委关于大力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决定》(乐委〔2012〕2号)、《乐清市统筹扶持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乐委发〔2013〕73号)精神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设立乐清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和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统筹安排组成,专项用于支持引导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提升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整体水平。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绩效的分配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以三年(2019年—2021年)为周期,周期结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周期安排。 第三条 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乐清市文化产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2019-2021)》中的发展平台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聚焦“高新文化智造”“文化旅游融合”2个战略支点,带动“工业设计服务”“文体休闲娱乐”“现代工艺美术”3大门类发展;支持在乐清市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文化旅游业、工艺美术业、现代传媒业、文化创意业、文化休闲业、会展博览业相关行业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及机构(以下简称文化企业)。 支持重点包括以下对象: (一)列入《乐清市文化产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2019-2021)》中的发展平台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二)列入“2+3”发展战略的重点扶持对象; (三)经认定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街区; (四)经认定的市重点文化企业和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 (五)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良好的文化产业项目; (六)对传承与保护乐清传统优秀文化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化项目; (七)政府鼓励发展的其他文化企业或产品。 第四条 融资担保与贷款贴息范围及标准: 列入“2+3”发展战略重点扶持对象的文化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扩大或装修生产经营场所,提高本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的,实际到位额500万元以内的银行贷款,由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在贷款到期还款后三个月内对贷款实际到位额按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具有较大产业带动作用和投资规模、文化创意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发展后劲足的项目,经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贴息补助的贷款额度上限可提至1000万元。贷款不得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若有转贷或挪用,应追缴贴息补助款,并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贴息补助。 第五条 项目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文化创意融合发展补助。鼓励文化创意产业与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对符合当前文化产业发展导向和纳入“两区两带”产业规划的项目(非园区类)为提升文化附加值而实施综合优化工程,按工程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列入《乐清市文化产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2019-2021)》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对其项目具体实施中具有鲜明文化特色、明显提升文化附加值的投资部分,按不超过该部分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同一项目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以非遗嫁接工业设计、非遗工艺量产化实用化、非遗为休闲旅游项目价值倍增为导向的非遗跨界融合创新项目,经专家评审及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核后,列入工艺美术“传承者”计划扶持对象,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一次性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租金补助。对实际入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经营并产生主营业务税收的文化企业,对其承租的经营用房部分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其中:列入文化企业“新苗成长”计划扶持对象的补助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列入文化内容生产“创意家”计划扶持对象的补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面积按申请企业与园区经营管理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构筑物、空地面积。补助按月度计算,按年度发放至实际入驻的文化企业,自企业入驻并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对其上年度的租金兑现补贴。 对实际入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并产生主营业务税收的实体民营书店、我市特色工艺美术展厅、书法美术专业展厅,给予其实际支付租金50%的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30万元;其他实体民营书店给予其实际支付租金25%的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3万元;以上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连锁经营的实体民营书店,按单独设置的营业场所分别计算。 租金上限以我市税务部门征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准。 (三)装修补助。对实际入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的市级重点、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的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首次装修费用按装修面积一次性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乐清市级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100元/平方米,乐清市级重点文化企业150元/平方米;其中:列入文化企业“新苗成长”计划扶持对象的企业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50%,列入文化内容生产“创意家”计划扶持对象的企业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一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在文化产业园区(街区)范围内新建实体民营书店、我市特色工艺美术展厅、书法美术专业展厅,经营或展陈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按装修费用(不含软装饰)的3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足200平方米的,按装修费用(不含软装饰)的2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专业设备购置补助。对设备更新要求较高的文化传媒类企业为提高生产经营水平而购置的处于市场领先水平的专业设备(及软件)、专业设施,符合当前文化产业导向的,按实际采购金额(不含税价)的15%一次性给予补助,其中对列入文化企业“领军龙头”“新苗成长”计划扶持对象的补助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0%,列入文化内容生产“创意家”计划扶持对象的补助在原基础上提高一倍,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参展补助。对文化企业参加由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文化产业类会展,给予不高于展位设计、布展费用30%的补助,每家企业不高于5万元;经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参加市外重点文化节展的,列入文化企业“领军龙头”计划扶持对象的,给予参展费用70%的补助;列入“新苗成长”计划扶持对象的,给予参展费用50%的补助。经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参加重点国际性展会的,境外展会给予不高于80%展位费补助,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境内展会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由文化企业或相应协会组织的,对提升我市文化产业影响力有显著效果的文化产业类会展,经批准后可给予适当补助。 (六)创新项目补助。文化制造类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施的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能带动我市文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文化产业创新项目,按乐政发〔2018〕4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政策予以专项兑现。 (七)园区工程补助。文化产业园区经营管理机构为提升文化氛围而实施综合环境优化工程,按实际投资金额部分一次性给予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机械停车场部分的补助标准可提至40%。 (八)文化活动补助。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经营管理机构为扩大园区(街区)影响力、提高园区(街区)企业发展水平和营销能力而组织开展的大型文化活动,每年举办5场以上的,按动态类不超过1万元/场、静态类不超过0.8万元/场的标准给予补助,常设性活动按不超过其投入50%比例予以补助,各园区(街区)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文化企业(机构)举办的,不以直接营利为目的,旨在提升我市文化产业影响力的大型文化活动,可以参照园区标准给予专项补助。 (九)园区公共服务平台补助。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公共服务平台机构进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对入驻园区(街区),为园区(街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文化类平台,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园区(街区)内设立文创孵化器,为入驻的微型文化企业提供集中经营区域,并自营办公配套服务,如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文印室等,经认定满一年后,给予文创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相应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入驻街区(园区)常驻设计师10人以上的时尚类、平面类、工艺美术类设计师集聚平台(非单一企业),经认定,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50%一次性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民办博物馆美术馆补助。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馆舍并经文化主管部门确认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按陈列展览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民办博物馆、艺术馆销售名家艺术品、收藏品的,按其销售所缴纳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助。 (十一)文旅融合补助。对景区常态化设立经认定的各类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每场演出时长50分钟以上,给予每年补助3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星级园区奖励。根据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规模、入驻企业数量、园区服务管理水平、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内企业经营收入总量、产生地方税收收入总量等因素,对园区进行评优、评先。对于评定为市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园区获得星级奖励后晋等升级的,给予相应的差额奖励。 (二)文创贡献奖励。对首次获评、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温州市级重点文化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温州市级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上企业要求并转为“规(限)上”文化企业的,并两年保持规(限)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规(限)上企业符合文化产业认定标准并转入文化产业统计库的,并两年保持规(限)上文化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当年纳税额低于奖励标准的按纳税额给予奖励。 (三)影视、演艺和网络文学产业奖励。影视企业电视连续剧在央视和省级知名卫视黄金时段(18:00-23:00)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每部只奖一次,上限不超过100万元。电影在全国院线上映,放映所属权限区域内的首映年度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作品出品方200万元。在全国知名视频平台播出并在其类别年度排名前10的电影类、电视剧类、网剧类、网络大电影类作品,经认定,每部奖励30万元。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自持部分3000万元以下给予实际投资额的5%奖励,自持部分3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7%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积极引进一批专辑制作、发行、推广、巡演等市场机制成熟、具有影响力的演艺企业,推动国内外知名演艺节品牌落户乐清,支持国内外著名音乐作品和流行音乐产品来乐演出,按照演出票房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经认定的网络文学相关企业3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2年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后1年80%确定。 第七条 根据《乐清市文化产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2019-2021)》要求,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一定额度,用于推进实施一批文化产业发展平台建设项目、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国有文化企业重点改革项目。 第八条 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安排一定额度的文化产业经费,用于文化产业规划编制、调研培训、宣传策划、组织策展、评审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的各类项目补助,由文化产业园区经营管理机构汇总后,统一向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文化产业园区经营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申报单位除需报送《乐清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方案,及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真实反映资金投向的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二)申请项目补贴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支付凭证等佐证材料,涉及到经营场所的租金补助项目的,必须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完税凭证及发票证明材料。 (三)申请奖励的,需提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相应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部门认定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涉及投资成本的,需提供经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符合财务与税收管理制度规定的原始票据凭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材料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经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核准并向社会公示后,由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单笔项目补贴资金申请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或不能根据标准直接给出补助奖励意见,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组织相应部门和专家开展实地调查、项目评审工作,并按照科学的指标体系给出评分意见,提交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议后予以相应补助。应重点评审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 第十二条 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补助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要求项目经费开支合理,账目清楚,内容真实,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合理。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报经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同意。对经批准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资金决算上报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给予补助。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追回拨款,项目承担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项目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五)有涉嫌逃避缴纳税收行为被查处的; (六)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经营、生产等方面发生比较突出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出台的《乐清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财行〔2018〕57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乐清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 则 1.关于重复、叠加奖励。已享受其他政府性租金优惠的不享受租金补助。项目如已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其他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贴息补助。参展企业已享受上级参展补助的,不再予以重复补助。规(限)下转上的奖励,其他部门已经奖励的,可叠加奖励。 2.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实体民营书店”指在本市辖区注册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不包含仓库),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的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首次装修”是指开办企业后对经营用房的第一次装修,及企业搬迁、扩建至新经营用房的第一次装修。“专业设备及设施”是指企业自用于主营业务,适应本行业经营要求的特殊设备及设施。以设计、创作等内容生产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其用于设计、创作等工作的计算机及输入输出设备,也属于专业设备。综合环境优化工程包括园林绿化、标识设置、装置艺术设置等内容。动态类文化活动是指文艺表演形式的活动,静态类文化活动是指文化展览形式的活动,常设性文化活动是指全年定期开展10场以上,所需设备设施一次性购置的活动。影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影视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包括基础设施及建筑工程费(含摄影棚)及影视特技、后期制作、高科技动漫制作设备,不包括土地、二次装修、相关税费等;“自持部分”是指企业取得房产权属证、设备购置取得合法凭证入账之日起自持3年以上的部分。“省级知名卫视”指浙江、湖南、北京、江苏、东方卫星频道;“全国知名视频平台”指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土豆、乐视视频、搜狐视频、PPTV。
附件 乐清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项目申请扶持方式为贷款贴息、奖励或项目补助;项目符合何款扶持规定请参照《乐清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填写;项目所属文化产业门类请参照《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分类(2018)》(浙统〔2018〕36号)进行勾选。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方案,及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真实反映资金投向的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2) 申请奖励的,需提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相应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部门认定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项目补贴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支付凭证等佐证材料,涉及到经营场所的租金补助项目的,必须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完税凭证及发票证明材料。 (4)涉及投资成本的,需提供经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符合财务与税收管理制度规定的原始票据凭证。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并交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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