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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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1-2019-0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9号)和《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18〕1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包括外来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承建的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等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在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标段)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标段)为单位,到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标段)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二、以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标段)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三、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中标或者承揽业务后,在项目开工前,应持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者工程交易单)、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填报《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缴费数额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再到税务部门一次性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统一按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标段)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或者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1‰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行浮动费率,参照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推行建设项目门禁管理模式,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在按项目参保缴费后,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附件2),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参与多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从业人员,工程建设施工企业逐一按工程项目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由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如实填报《工程建设项目未参保职工补办参保登记审核表》(附件3),并提交劳动合同或者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补办参保登记。 项目依法参保,其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已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或者在项目参保有效期以外,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七、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参保有效期为参保缴费之日至项目合同工期到期之日。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竣(交、完)工合格验收手续后,施工企业凭竣(交、完)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终止手续,终止日期为项目竣(交、完)工合格验收手续之日。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的,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工期到期前,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备案手续。工伤保险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建设项目竣(交、完)工合格验收的期限。合同工期到期后未及时办理延期备案手续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相关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已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原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持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或者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八、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时,针对建设施工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参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的,施工企业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九、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由其劳动关系所在的建设施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人单位属于专业工程分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并且总承包企业已经一次性代缴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依据其与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工程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专业工程分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承担。 十、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或者标段)安全生产许可或者施工许可、开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并盖章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1)和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凭证,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不予核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手续。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责任单位予以相应的处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行业主管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十一、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如遇与上级有关文件政策相冲突的条款,以上级文件政策为主。2011年1月28日发布的《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乐清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乐政办发〔201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2.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 3.工程建设项目未参保职工补办参保登记审核表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受理后填报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 项目名称:(总包单位项目部章) 项目编码: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说明:由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时填报此表,要求项目填写准确、齐全,盖章有效。 附件3 工程建设项目未参保职工补办参保登记审核表 施工企业:(用人单位章) 项目编码:
说明:1.应提供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招、录用有效证明; 2.本表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由施工企业报送,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补办参保登记手续; 3.本表一式两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各一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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