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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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包括外地来乐清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承建的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等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方式有哪些? 答: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有两种方式: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在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标段)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标段)为单位,到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标段)所在地的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分局)参加工伤保险。 3.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涵盖哪些人员? 答: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项目依法参保,其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4.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办法如何? 答: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统一按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标段)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1‰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行浮动费率,参照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5.如何办理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手续? 答: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中标或承揽业务后,在项目开工前,应持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到项目所在地的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分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填报《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申请表》。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分局)核定工伤保险缴费数额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再到该项目所在地的辖区税务部门一次性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推行建设项目门禁管理模式,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报送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分局)。 已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原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持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分局)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6.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答: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参保有效期为参保缴费之日至项目合同工期到期之日。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竣(交、完)工合格验收手续后,施工企业凭竣(交、完)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终止手续,终止日期为项目竣(交、完)工合格验收手续之日。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的,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工期到期前,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分局)办理延期备案手续。工伤保险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建设项目竣(交、完)工合格验收的期限。合同工期到期后还未办理延期备案手续,而发生的工伤事故,相关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7.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是否需要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答: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或者标段)安全生产许可或施工许可、开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审核表》(附件4)和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凭证,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不予核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证或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手续。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88号)规定,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工伤保险费用缴纳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由市住建局负责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责任单位予以相应的处理。 8.如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时,针对建设施工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参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施工企业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9.如何确定工伤保险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由其劳动关系所在的建设施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人单位属于专业工程分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并且总承包企业已经一次性代缴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依据其与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工程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专业工程分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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