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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数字化车间(工厂)提升试点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0-13347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管理综合类
  • 文号:
  • 乐政发〔2020〕6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1-19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20-0003

CYQD00-2020-0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数字化改造水平,提升发展质效,打造一批可学、可看、可复制的精品企业,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在全市开展数字化(车间)提升试点工作,并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全市技改投入较大、自动化程度较高、现场管理较规范的企业,纳入数字化车间(工厂)提升试点项目范围。

二、试点提升内容

数字化车间(工厂)提升试点工作集精益化管理、智能化改造于一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整体方面:中央总控平台、空间设计布局等;

(二)车间方面:自动化设备应用、信息化软件应用(主要为ERP/MES等)、目视化管理(设备及车间)、现场6S效果、仓储物料运转、标识、安全管理、员工精神状态等;

(三)通道方面:规划的参观路线、有明显标识、展示亮点规划、亮点介绍、相关展示板(智能设备使用前后对比、工艺改进前后对比、信息化展示)等;

(四)展厅方面:企业发展历程、企业文化(党建文化)、主要产品、智能制造成就、科技创新、宣传VCR等展示内容。

具体提升内容,可根据企业实际条件组装打造。

三、扶持政策

(一)试点企业按照试点提升内容制定相应实施方案,验收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按照项目整体投入的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数字化车间(工厂)提升试点项目与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试点项目投资内容重合部分,可同时计入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投资额,但不重复享受补助。

存在特殊情形的,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7日印发

 乐政发〔2020〕6号关于印发《乐清市数字化车间(工厂)提升试点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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