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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0-130878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医疗保健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0〕24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0-1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1-2020-0009

CYQD01-2020-0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9〕49号)精神,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提升社会办医规模和水平为目标,全面优化社会办医环境,助推乐清区域医疗康养中心城市建设。到2023年,形成一批具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建成一批产业集聚、特色鲜明、服务优质的健康服务平台,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达25%以上,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格局基本形成。

二、重点任务

(一)发展全科医疗。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全科诊所和全科诊所集团。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从城市社区向乡村延伸,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服务。

(二)发展特色专科。鼓励社会力量向特色专科领域发展,充分发挥机制灵活的优势,在牙科、美容、高端妇产等非基本医疗领域,肿瘤、心血管、肝胆等专科领域,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专科医疗品牌。

(三)扶持能力建设。鼓励引进高质量学科带头人,大力引进实用和适用设备,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院等级评审,培养竞争实力。

(四)开展医养融合。以医共体为支撑,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探索健康管理、老年护理、康复指导、心理关怀等为一体的服务模式,多方位满足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需求。

(五)发展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中医医疗、养生保健等服务,支持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实行连锁经营、规模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建设中医药服务集聚区(园区、街区)。支持以中医药养生保健和药材种植加工为主题的旅游产品,发展旅游品牌。

(六)推动智慧健康。支持社会力量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医疗健康大数据开发应用,利用穿戴式植入式智能设备、移动终端、固定终端等设备,提供智慧化、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培育一批移动医疗服务品牌。

三、支持政策与措施

(一)扶持全科诊所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全科诊所,为群众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探索区域集团化管理模式,发展连锁经营。全科诊所通过评价可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行基本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医保定点、信息共享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政策。

(二)支持资源共享。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全市医疗健康信息共享系统,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签约服务、远程诊疗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心电等资源和数据共享,检查检验结果同级互认,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支持 Medical Mall 等新型医疗资源共享模式。

(三)支持重点学科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高水平特色专科或知名品牌专科医院,在规划用地、设备购置补助、高新技术投入、人才支持政策等方面可以实行“一事一议”。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项目承担医疗机构应当按不低于1﹕3的比例对资金进行配套。

(四)鼓励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病、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在执业科目审批、床位设置等方面予以优先落实。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社区养老机构、周边养老院、农村敬老院的合作,建立区域性医养护联合体,推动健康管理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为老年人提供医养护一体化服务。

(五)项目投资奖励和贴息补助。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不含专用医疗设备)在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上(含)的新建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综合性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含)、专科医疗机构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新建项目,按该项目当年银行贷款总额逐年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期为3年,补助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为基数并按银行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3年贷款利息总额。精神疾病、传染病、儿童、康复治疗、临终关怀和护理等公共卫生特色明显的社会办专科医疗机构贴息贷款基数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六)扶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能力建设。对新获评综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等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和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单件价位5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给予设备实际价格不超过10%的补助,单件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设备的实际价格与公立医院同期同类(规格、型号)设备政府采购价格偏差较大的须重新核定。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完成“两卡融合一网通办”改造,对当年在软件、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投入50万元以上(含)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按信息化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助,每家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促进人才流动和完善人才政策。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医疗机构任职,可按有关规定连续计算工龄。社会办医疗机构聘用的高级职称人才,参照公立医院标准给予奖励。

(八)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费权、知识产权作质押融资,以其医疗卫生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申请乐清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九)落实税费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规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内用于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及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十)支持参与医共体(医联体)及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医疗共同体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根据医疗联合体、医疗共同体的管理制度,参与分级诊疗、责任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并可根据承担任务和考核结果获取相应财政补助和服务收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任务。

(十一)加强行业监管,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完善自律机制,培育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组织,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1.本意见自2020年11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奖补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2.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本意见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0〕24号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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