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个人国有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缴纳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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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0-2020-003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个人国有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缴纳若干规定》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个人国有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缴纳 若干规定 为维护我市正常土地市场秩序与个人国有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缴纳政策的延续性,科学、合理简化办事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乐清市2017年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乐清市范围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个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办理划拨转出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手续、已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的个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在出让合同期限内办理补缴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手续、个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办理追加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按本《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别墅、排屋等高档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二、划拨转出让补交土地出让金计算 补交土地出让金根据建筑面积按套或者按幢登记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 (一)按套 划拨转出让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成套住宅)=估价对象所在区域基准地价(楼面地价)×估价对象所在建筑总层数×估价对象所在建筑楼层分配系数×估价对象配套情况修正系数×估价对象所在建筑形态修正系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1-划拨权益系数)×建筑面积 (二)按幢 划拨转出让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非成套住宅)=估价对象所在区域基准地价(楼面地价)×估价对象配套情况修正系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1-划拨权益系数)×建筑面积 三、个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追加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 追加建筑面积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估价对象所在区域基准地价(楼面地价)×估价对象配套情况修正系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申请追加的建筑面积 四、修正系数 (一)基准地价(楼面地价) 表1基准地价表
以乐清市基准地价(基准日2017年7月1日)的住宅楼面地价为准。 (二)估价对象所在建筑总层数 以估价对象所在建筑的地面总层数为准。 (三)楼层分配系数 表2楼层分配系数
设定某幢建筑各楼地价相加之和为100%,每个楼层分配的地价比例即为该楼层的分配系数。楼层分配系数=估价对象所在楼层的楼层地价分配率/估价对象所在建筑各楼层的楼层地价分配率之和。 (四)配套情况修正 根据成套、配套情况(绿化、物业管理)确定配套情况修正系数。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土地审批的成套住宅、土地按幢审批的公寓式住宅及土地以个人独间式审批取得而建成的公寓式住宅,小区内无配套物业用房的成套住宅,均视为无配套的成套住宅;非公寓式住宅(独间式)视为非成套住宅。 表3 配套情况修正系数表
(五)建筑形态修正 根据估价对象(成套住宅)所在建筑的总层数(地上)确定建筑形态修正系数。 表4 建筑形态修正系数表
(六)剩余使用年期修正 住宅用地土地还原率为5.5%,法定使用年期为70年,宗地内未曾办理过划拨转出让的,则剩余日期按70年计算,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的剩余使用年期根据本宗地的最早终止日期与申请划拨转出让手续的受理日期确定。宗地的最早终止日期以本宗地内2021年1月1日后最早办理的划拨转出让的终止日期为准,同一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尽量保持相同的到期截止日。 (七)划拨权益系数 表5划拨权益系数表
(八)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为准,违法建筑面积和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中以虚线或者阴影表示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在内。 五、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所指个人国有住宅包括非成套住宅(即独间式)和成套住宅(即公寓式住宅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移民房、集资房、房改房、保障房、安置房、有限产权房等),别墅、排屋等高档住宅除外。 (二)2020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个人国有住宅用地缴纳或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按《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登记和个人国有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乐政函〔2013〕65号)规定执行,基准地价按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图(估价期日2011年7月1日)确定。 (三)2021年1月1日后办理个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转出让手续的,同一宗地最早办理的须一次性缴纳 70 年的土地出让金,后办理的出让终止日期以最早办理的划拨转出让的出让终止日期为准;在划拨转出让合同出让期限内办理个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的,须一次性补缴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办理个人追加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的,须一次性补缴追加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终止日期与本宗地出让合同出让终止日期一致。 (四)本规定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基准地价按现行基准地价图(估价期日2017年7月1日)确定。《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登记和个人国有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乐政函〔2013〕65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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