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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0-169963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文号:
  • 乐政发〔2020〕62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2-28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20-0034

CYQD00-2020-003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细化临时用地管理,着力改变以往重审批轻监管、重使用轻恢复的临时用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加强我市临时用地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可以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临时占用。

二、临时用地申请主体和范围

(一)申请主体为经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项目的主体单位,地质勘查及抢险救灾主体单位。

(二)范围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使用的土地。

1.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临时用地,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工程建设设施中临时性弃土、弃渣的临时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用地。

2.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用地。

3.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三)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经依法批准使用,需报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三、申请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主体资格证明和临时用地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文件、探矿权许可证,工程中标通知书或者其他开工证明。

(三)临时用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和电子坐标文件、总平面布置图;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外的,需提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代替规划用地红线图。

(四)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协议),临时使用土地租金缴纳支付凭证(复印件)、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记录(复印件)。

(五)临时用地涉及农用地的,需提供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书,通过评审的用地规模方案和复垦方案;未涉及农用地的,需提供恢复土地原状承诺书。

(六)地质灾害易发区需出具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七)其他申请材料。

1.临时用地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需提供交通运输部门的审查意见。

2.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和河流水面的,需提供水利部门的审查意见。

3. 临时用地使用林地的,需提供:(1)临时项目备案确认文件或者发改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情况说明;(2)使用林地申请表;(3)《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4)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5)涉及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需提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意见书;涉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市县级风景区的,提供其主管部门(机构)的意见材料;(6)涉及违法用地或者违法采伐林木的,需提供行政处罚结果文件。

四、审批流程

(一)前期初审。

临时用地由辖区自然资源所会同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后签署意见,并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前期初审。

辖区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申请临时用地的位置、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情况。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审查项目选址是否合理,借地政策处理与土地补偿是否到位等情况,同时负责鉴证临时用地主体与借地主体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经前期初审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进行论证,并出具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二)受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窗口负责受理临时用地申请,对申请主体单位和范围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图件资料是否符合规范,复垦方案是否编制、是否组织专家论证,土地复垦费用是否足额预存到位等进行审查。

(三)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临时用地审批和临时用地占用林地许可等事项。

五、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国家、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基础设施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到期后可重新申请延期办理。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主体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六、批后监管规定和要求

(一)临时用地批后监管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共同负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及时在自然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系统上更新临时用地审批情况,并在门户网站公布临时用地审批结果,内容包括用地单位,审批单位,批准面积、土地用途、批准时限、文号等。

各辖区自然资源所要切实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核实临时用地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临时用地开发利用情况、是否改变用途等情况;加强临时用地日常巡查、跟踪管理,在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前2个月向用地单位发放《临时用地到期通知书》。

(二)临时用地不再使用的,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之日起1年内按照复垦方案完成复垦;对历史遗留未编制复垦方案的,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恢复达到可供利用的条件。其中,使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种植条件或者植被;使用未利用地的,恢复原地形地貌;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在批准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三)市垦造耕地领导小组负责土地复垦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临时用地单位凭复垦验收报告向财政部门申请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和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用地主体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预存的复垦保证金和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不予退回。依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代为组织复垦,费用从临时用地主体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出。未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或者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临时用地主体承担。

(五)临时用地主体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临时用地,不得审核同意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六)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不再使用的,辖区自然资源所应当及时向用地单位发土地复垦催告通知书,催告其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超期未启动复垦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查处,申请法院执行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拆除。

(七)临时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并依法查处。

七、其他规定

(一)临时用地主体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借场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等形式给他人使用。在临时用地上建造建(构)筑物的,结构不得超过两层;建筑材料无特殊要求的,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耐久性材料。

(二)对抢险救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允许先行使用土地,告知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7日印发

乐政发〔2020〕62号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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