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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产业奖补(扶持)政策清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0-13347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20〕2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3-13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20-0008

CYQD00-2020-0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产业奖补(扶持)政策清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业奖补(扶持)政策实行正面清单兑现

根据温州市惠企政策“直通车”工作要求,将乐清市当前产业奖补(扶持)政策清理整合为《乐清市产业奖补(扶持)政策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上线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兑现(网址:http://reward.wenzhou.gov.cn/app)。原产业奖补(扶持)政策列入《清单》的内容,其奖补(扶持)项目、有效期一律以《清单》为准进行兑现;未列入《清单》产业奖补(扶持)政策(“一事一议”,涉及非公开政策的除外),市财政不再予以兑现。

二、正面清单实行“一年一清”机制

每年年末,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开展当年度《清单》政策效益评估,对效益低、不合时宜的及时予以调整,制定新一轮年度《清单》。当年度《清单》制定后,再出台新政策的,实行动态调整,先予上线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兑现,待下一轮《清单》调整时一并列入。

三、《清单》相关内容说明

(一)政策适用对象。政策适用对象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乐清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最新公布名单为依据,特殊规定的除外)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均不享受《清单》全部条款。“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以申报时政府提供的最新评价结果为审核节点。企业提交奖补申请后,奖补公示结束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和未按规定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的,不予奖补。

(二)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

(三)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乐清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四)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清单》凡涉及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省级”指浙江省级。“以上”均包含本数。

(五)《清单》有效期。《清单》分两部分内容,其中2019年《清单》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经政策评估及市政府同意后,相关内容可列入2020年《清单》;2020年《清单》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如具体项目在《清单》印发前已按原有政策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

(六)本《清单》由乐清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牵头部门承担,相关实施细则由牵头部门自行确定。其他乐清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一律以《清单》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相关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本政策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乐清市产业奖补(扶持)政策清单(2019年)

2.乐清市产业奖补(扶持)政策清单(2020年)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乐清市产业奖补(扶持)政策清单(2019年)

 

序号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对象

项目

类别

奖补额度

牵头单位

一、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1

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

企业

数据

核较类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与两化深度融合项目合并申报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对项目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10%、12%、15%、18%、20%的补助。

市经信局

2

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企业

数据

核较类

实际投资额不足2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2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50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4%给予补助;1000万元(含)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7%给予补助;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市经信局

3

上年度首次升规企业奖励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奖励10万元。

市经信局

4

高端装备企业销售额补助

企业

数据

核校类

高端装备生产企业中对于支持我市高端装备行业发展,且年销售额(不含税价)达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销售额的 5%给予生产企业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市经信局

5

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企业的奖励

企业

数据

校核类

按实际认证费用的8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补助15万元。

市经信局

6

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奖励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市经信局

7

新认定为国家、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企业奖励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市经信局

8

国家级细分领域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奖励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市经信局

9

获得国家、省、温州市认定的两化融合类示范、试点企业,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励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国家级、省级和温州市级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国家级、省级和温州市级两化融合类试点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企业奖励30万元。

市经信局

10

对列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企业给予奖励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国家级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省级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市经信局

11

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一次性奖励5万元。

市经信局

12

新列入省级、温州市级上云标杆的企业奖励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省级、温州市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市经信局

13

对通过省级或乐清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奖励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省级、乐清市级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

市经信局

14

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的奖励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三级、四级、五级认证分别奖励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

市经信局

15

获得软件著作权,并对其进行软件评测的企业的奖励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企业每获得一套软件著作权+软件评测报告,奖励5000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万元。

市经信局

16

获得软件企业证书的企业,或经省经信厅核查通过的软件企业的奖励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一次性奖励5万元。

市经信局

17

对被认定为省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给予奖励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市经信局

18

获得国家、省、温州市数字经济重点企业或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的奖励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市经信局

19

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奖励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市经信局

20

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乐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乐清市级分别奖励300 万元、30 万元、10万元、5 万元。

市经信局

21

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奖励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市经信局

22

浙江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奖励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50 万元、30万元、20万元。

市经信局

23

浙江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浙江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浙江省级工业新产品奖励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通过验收的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及省级工业新产品,分别给予 10 万元、10 万元、2 万元奖励。其中省级工业新产品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6 万元。

市经信局

24

工业科技项目

企业

审查

遴选类

市本级重大科技项目补助30-100万元;工业一般科技项目补助10-20万元;上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按照要求给予资金配套。

市科技局

2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地方认定办推荐申报后被上级认定办淘汰的给予补助7万元。

市科技局

26

科技型企业奖励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新认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5万元。

市科技局

27

国家、省、市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助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奖励800万元、300万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省财政补助资金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

市科技局

28

科技进步奖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本市范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和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

市科技局

29

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后补助

企业

数据

核校类

对规上高新技术企业超出最低比例部分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10%的补助。

市科技局

二、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

1

乐清市农业主导产业生产发展项目

企业

审查

遴选类

1.中药材产业

(1)铁皮石斛种植基地

新增原生态种植(活立木种植、岩壁栽培等仿野生种植模式)连片20亩以上的铁皮石斛基地,每亩补助0.5万元。要求喷滴灌设施完善,每亩种植2年生以内驯化苗1.5万株以上的;达不到的按比例折算。

新建种植面积连片20亩以上的铁皮石斛基地,钢架大棚、喷滴灌设施完善,每亩种植密度组培苗在8万株以上或驯化苗在4万株以上的,每亩补助0.3万元。

基质翻新面积连片20亩以上的铁皮石斛基地,钢架大棚、喷滴灌设施完善,每亩种植密度组培苗在8万株以上或驯化苗在4万株以上的,每亩补助0.3万元。

(2)铁皮石斛种植基地操作道建设

在20亩以上的铁皮石斛基地,新建300米以上水泥硬化或水泥板路面的操作道,每米补助60元。要求操作道宽80厘米以上,厚度6厘米以上,其中基地在水田上的,要用预制水泥板,保护水田耕作层。

(3)铁皮石斛基地集约发展

鼓励优质企业通过整合、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我市铁皮石斛龙头企业收购其他种植户基地,新转让面积(种植面积)达到20亩以上,转让后要求实行标准化生产5年以上,合同经公证备案,账实相符的每亩补助0.15万元。
  (4)新建种植三叶青、白芨、黄桅子、覆盆子等多年生草本中药材基地,连片面积30亩以上,要求生长良好,实行精细化管理,每亩补助600元(不含新造地已补项目)。

连片30亩以上的多年生中药材基地,新建喷滴灌设施,每亩补助500元;新建杀虫灯设施,安装杀虫灯设施10盏以上,每盏补助400元;新建田间操作道设施,要求水泥硬化或水泥板路面宽80厘米以上,平均厚度6厘米以上,新建田间操作道300米以上,每米补助60元;蓄水池50立方米以上,每个补助3--5万元。

2.蔬菜产业

对新建连片钢管大棚面积20亩以上的基地给予补助,单栋热镀锌钢管大棚,钢管直径6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85厘米以内的,每亩补助4000元;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85厘米以内的,每亩补助2000元。标准的钢管连栋大棚每亩补助15000元。对钢管大棚内新建的喷滴灌设施,每亩补助500元。单栋热镀锌钢管大棚,钢管间距超过上述的规定距离或直径达不到要求的,酌情予以补助。

3.水果产业

(1)新种水果基地。连片面积50亩以上,苗木成活率85%以上,杂草清除,管理良好,每亩补助600元。

(2)高接换种水果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嫁接成活率85%以上,管理良好,每亩补助800元。

4.茶叶产业

(1)大力发展高标准茶园。选择划定适宜种植山地、园地及新品种,发展高标准茶园,基地相对连片(每片面积5亩以上)面积20亩以上50亩以下的,经申报验收合格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亩;

对新发展高标准茶园,基地连片面积50亩以上,经申报验收合格的,当年补助2000元/亩;第二年抚育补助700元/亩,第三年抚育补助300元/亩。

(2)加大茶园基础设施建设。对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茶叶基地开展茶园主干道建设,长度300米以上,宽度2.5米以上,厚度15厘米以上,适应农机物料及鲜叶运输,经申报验收合格的,补助100元/米。鼓励推广防霜设施,对集中连片30亩以上茶叶基地,建设防霜、遮荫棚设施(标准、要求详见申报文件),经申报验收合格的在农机补助的基础上,一次性再补助1000元/亩。

(3)开展茶叶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海拔400米以上有性系老茶园,连片面积10亩以上,在保持生物多样性的基础上,通过除草、劈杂灌木、施有机肥等农艺措施,培养老茶树,生产老丛茶等,经申报验收合格的,第一年抚育补助600元/亩,第二年抚育补助300元/亩,第三年抚育补助200元/亩。

(4)提升标准化茶厂。对茶叶专业合作社、生产大户等新改、扩建标准化茶厂以及新购置茶叶生产加工设备,经申报验收合格的,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80万元。

(5)鼓励茶叶加工多样化。对企业、大户利用本地茶园生产初制原料茶,年销售量在30吨以上,经申报审核合格的,补助0.2万元/吨,最高补助10万元。

(6)鼓励实施农业系列标准。企业、协会等各类主体参与制订实施农业系列标准,通过审核获得国家级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个;获得省级地方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 通过企业标准认定一次性奖励5万元。

(7)对投资额较大的茶叶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由市政府研究决定支持政策。

5.果茶园配套设施

新建大棚和避雨大棚设施。连片面积20亩以上(果茶面积不再区分)。钢管大棚的钢管直径6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110厘米以内的,每亩补助5000元;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钢管间距在110厘米以内的,每亩补助3000元;钢管+水泥柱+钢丝结构,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拱杆间距110厘米以内,棚架脊高3米左右,每亩补助3000元;毛竹片+水泥柱+钢丝大棚、避雨大棚:棚架脊高3米左右,每亩补助2000元。毛竹避雨大棚:每亩补助1500元。标准的钢管连栋大棚每亩补助15000元。大棚间距超过上述的规定距离或直径达不到要求的,酌情予以补助。
  新建猕猴桃、梨、桃、樱桃等水果的水平架设施。果园连片30亩以上,水泥柱+钢丝结构棚架每亩补助600元。

新建喷滴灌设施。茶园连片20亩以上的,果园连片50亩以上,新建喷滴灌设施,每亩补助500元。蓄水池50立方米以上,每个补助3-5万元。

新建杀虫灯设施。果茶园连片30亩以上的,安装杀虫灯设施10盏以上,每盏补助400元。

新建罗幔(绿色)防虫网设施。果园连片30亩以上的,连片新建钢管罗幔防虫网100个以上,每个补助400元。

新建田间操作道设施。果茶园连片50亩以上的,要求水泥硬化或水泥板路面宽80厘米以上,平均厚度6厘米以上,新建田间操作道300米以上,每米补助60元。

市农业

农村局

2

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温州市、乐清市名牌产品称号或相同级别区域公用品牌的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资格

定补类

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乐清市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

市农业

农村局

3

参加由上级政府举办的农业博览会及专业行业展销会获得金奖产品、银奖(优质奖)产品的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评比会获金奖(一等奖、十佳)、银奖(优秀奖)的农业企业

农业企业

资格

定补类

获得金奖(一等奖、十佳)、银奖(优质奖、优秀奖)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市农业

农村局

4

通过浙江省标准化名茶厂建设的茶企

茶企

资格

定补类

通过浙江省标准化名茶厂建设的茶企,每家补助15万元。

市农业

农村局

5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畜禽新品种、新品系或遗传资源认定的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资格

定补类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畜禽新品种、新品系或遗传资源认定的,分别给予6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若获得省级认定后再获得国家级认定的,补助总额以60万元计。

市农业

农村局

6

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项目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数据

核校类

对雁荡麻鸡、磐石灰鹅地方品种“保种场”,及开展选种选育、提纯复壮和开发利用的畜禽养殖场,按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

市农业

农村局

7

种畜禽场、孵坊、供精中心(站)和人工授精站(点)建设项目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数据

核校类

新建或改扩建的种畜禽场、孵坊、供精中心(站)和人工授精站(点),经审核验收通过,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

市农业

农村局

8

引入优良种畜禽补助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数据

核校类

从省内外种畜禽企业引进种用畜禽用于生产的畜禽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户),经申报、审核通过,按核定引种投入的20%给予补助(种公猪每头最高补助3600元,种母猪每头最高补助800元);引进高产青年黑白花奶牛用于商品生产,除上级补助外,每头再给予补助1000元。

市农业

农村局

9

奶牛养殖补助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数据

核校类

具有粪污处理设施并存栏奶牛10头以上(含10头)的,每头经两病检测合格的能繁母牛和后备母牛补助500元(含上级补助)。

市农业

农村局

10

新增蜂箱补助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数据

核校类

新购置1标准蜂箱给予50元的补助。

市农业

农村局

11

美丽牧场建设项目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审查

遴选类

项目经审核验收通过的,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原有畜禽养殖场(户)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35万元;原有畜禽养殖场(户)扩建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200万元;新建畜禽养殖场(户)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300万元。

市农业

农村局

12

万头猪场新建项目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乡镇(街道)、行政村

审查

遴选类

申报的项目经审核验收通过的,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600万元。同时对项目用地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

市农业

农村局

13

蛋鸭生态养殖建设项目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审查

遴选类

经审核验收通过的,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

市农业

农村局

14

畜禽全产业链建设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资格

定补类

每家门店或超市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含上级补助),同一业主单位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上级补助)。

市农业

农村局

15

动物防疫示范户奖励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资格

定补类

动物防疫示范户每年奖励10户,每户0.5万元。

市农业

农村局

16

病死动物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建设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审查

遴选类

核定投资额的80%给予补助。

市农业

农村局

17

病死动物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运营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数据

核校类

对具备病死动物及产品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的养殖场和屠宰场发生冷库运行维护费用(含人工搬运费),按20-50元/头给予补助。

市农业

农村局

18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数据

核校类

分种类和月龄与体重大小进行补偿,其中因动物免疫接种反应死亡、疫情监测采样死亡而无害化处理的,参照预防性扑杀补偿的基准价予以全额补偿;因动物免疫接种反应、疫情监测采样而引起奶牛流产死亡而无害化处理的,按1500元/头补偿。

市农业

农村局

19

乐清市农业组织化产业化奖励

企业

资格

定补类

评为简易型益农社、标准型益农社、益农社示范点、专业型益农社的,分别奖励460元、2万元、3万元、3万元。

市农业

农村局

20

乐清市农业物联网补助项目

企业

审查

遴选类

在农业生产、运输过程中应用单项或多项农业物联网技术,形成物联网应用,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智能化,实现手机APP控制。列入乐清市本级项目,按市财政核定工程造价补助80%。

市农业

农村局

21

乐清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

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合作组织

审查

遴选类

造价一般控制在110万元以内,市财政按核定造价的50%予以补助。

市农业

农村局

三、助推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

1

非政府投资的经营性体育运动休闲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项目补助

从事体育产业(含体育类民非企业)活动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数据

核校类

采用租金补助、装修补助、设备购置等方式给予补助。同一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租金补助:经营用房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经营场地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元/平方米•月,补助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累计租金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装修补助:对体育企业的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首次装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80—100元/平方米,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装修成本。

(3)专业设备购置补助:对体育企业为提高经营水平和服务水准而购置的专业设备、专业设施,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市文广

旅体局

2

公益性体育场馆运营维护服务补助

企业

审查

遴选类

对承担公益性体育场馆运营维护管理职能的体育企业,根据其为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健身服务场所、活动次数、活动时间,服务质量及运营收支状况等运营综合评价因素统筹核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市文广

旅体局

3

体育健身服务、体育竞赛表演项目等经营性体育产业项目补助

从事体育产业(含体育类民非企业)活动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数据

核校类

根据体育企业提供的健身服务、体育竞赛表演的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参赛人次等因素统筹核定给予0.5-3万元的补助。

市文广

旅体局

4

体育培训服务项目补助

从事体育产业(含体育类民非企业)活动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审查

遴选类

根据培训服务的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培训人次等因素统筹核定给予补助。视具体服务情况酌情给予0.5-3万元的补助。

市文广

旅体局

5

体育产业展会、论坛项目补助

企业

数据

核校类

对承接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本级组织的体育产业展会、论坛等活动,根据活动的影响力,给予实际总费用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重点体育会展的体育企业,给予展位费80%补助,其中:境外展会给予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境内展会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市文广

旅体局

6

体育品牌创建奖励

从事体育产业(含体育类民非企业)活动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资格

定补类

(一)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称号的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获温州市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户外运动精品线路、体育产业联系点示范单位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奖励;2.获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称号或者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精品线路或者优秀项目称号的单位,给予6万元的奖励;3.获国家级运动休闲称号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市级)、6万元(省级)、15万元(国家级)奖励。

(三)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用品(含相关产品)制造与销售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市级)、6万元(省级)、15万元(国家级)奖励。

(四)对于获星级的健身服务业,根据星级等级给予奖励(二星级:3千元,三星级5千元,四星级1万元,五星级2万元)。

以上四类奖项,同一种类奖项同年度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复评不予奖励。

市文广

旅体局

 

附件2

乐清市产业奖补(扶持)政策清单(2020年)

 

序号

奖补(扶持)事项

奖补(扶持)对象

项目

类别

奖补额度

牵头单位

一、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1

对创造市外产值的乐清市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

乐清市建筑业企业

数据核较类

给予企业在市外新增建设项目对我市综合贡献的70%的奖励。

市住建局

2

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晋升

乐清市建筑业企业

资格定补类

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并取得建筑业总承包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晋升为特级、一级、二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市住建局

3

乐清市建筑业企业优质工程奖

乐清市建筑业企业

资格定补类

乐清市建筑业企业在本市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7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和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公共建筑装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和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公共建筑装修)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市住建局

4

创建文明标化工地

乐清市建筑业企业

资格定补类

乐清市建筑企业在乐清市范围内施工工程项目获得全国、省级、温州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市住建局

5

在建重大物流项目

物流企业

数据校核类

列入乐清市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且累计完成总投资额30%(不含土地出让金)以上的在建重大物流项目,按其总投资额(不含税)的0.5%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

市发改局

6

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

物流企业

数据校核类

近3年内投入1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和设备投入占总投入的5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1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市发改局

7

物流企业设备采购补助

物流企业

数据校核类

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一年内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金额(不含税)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市发改局

8

物流企业新购置特种车辆奖励

物流企业

数据校核类

对物流企业一年内新购置车辆(包括厢式货车、槽罐车和牵引车头等)3辆以上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给予以下奖励:车辆核定吨位为20吨以上的槽罐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整体封闭厢式货运车辆或者车辆核定吨位为20吨以上的整体封闭半挂厢式货运车辆,且车厢与牵引车配套申请的,每车奖励3万元;车辆核定吨位为10吨以上不足20吨的槽罐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整体封闭厢式货运车辆及超过330马力的牵引车头,每车奖励2万元;280马力以上330马力以下的牵引车头,每车奖励1万元,对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市发改局

9

新认定的国家5A、4A和3A级物流企业

物流企业

资格定补类

5A级、4A级、3A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市发改局

10

物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物流企业

资格定补类

开展物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通过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乐清市级验收的乐清市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市发改局

1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企业、个人

数据校核类

在乐清注册的光伏企业,在乐清域内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建设运营或业主每度电0.3元的补贴。

市发改局

12

荒山荒地造林绿化、抚育补助

企业、个人

数据核较类

荒山荒地人工造林、迹地更新每亩补助400元。种植连片面积30亩以上的毛竹、木本油料的每亩补助500元,经济林(干果类)、木本药材的每亩补助600元,种子点播每亩补助100元。未成林造林地抚育的,每亩补助150元。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13

林业产业化项目

企业

资格定补类

(1)获评温州市级森林康养基地的每个基地奖励40万元(未享受财政补助的项目),申报温州市级示范性森林康养基地补助资金的,按温州市补助资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单个基地奖励、补助上限不超过120万元。

(2)首次取得中国森林认证的企业,补助5万元。延续认证的,补助2万元。符合《浙江省示范性家庭林场标准》(浙林策〔2015〕47号)文件要求,并申报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成功的,奖励2万元。

(3)当年新增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连片流转林地面积100亩以上,流转期限15年以上,用于发展林业产业,并办理《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对经营户给予一次性每亩100元的奖励。

(4)参加省级以上林业博览会获得金奖产品、银奖(优质奖)产品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

(5)新取得省级林业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取得省级生态文化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二、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1

两化融合项目

企业

数据核校类

项目投资额在100万以上、不足300万元的,按照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3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

市经信局

2

企业上云项目

企业

数据核校类

企业上云费用3万元以上的、5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 50%给予补助;超过 50万元以上部分的,按 6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市经信局

3

“亩均论英雄”突出贡献奖

企业

资格定补类

评为A+类(优先发展类)、A类(鼓励提升类)的规上企业,税收实际贡献年增长率20%以上且增长额度不低于2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20万元、8-15万元奖励;评为A+类(优先发展类)、A类(鼓励提升类)的规下企业,税收实际贡献年增长率30%以上且增长额度不低于50万元分别给予8-15万元、5-10万元奖励。

市经信局

4

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奖励

企业

资格定补类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市经信局

5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奖励

企业

资格定补类

企业研发的新产品被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市经信局

6

科技成果奖励(省级新产品鉴定后补助)

企业

资格定补类

每项补助2万元。

市科技局

7

科技创新券

企业、创业者

资格定补类

企业或创业者在同年度使用委托服务券按50% 抵扣,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10万元。

市科技局

8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

企业

资格定补类

每项补助10万元。

市科技局

9

社会发展及软科学项目

企业

审查遴选类

每项补助0.5—2万元。

市科技局

10

农业重点科技项目

企业

审查遴选类

每项补助6—15万元。

市科技局

11

农业一般科技项目

企业

审查遴选类

每项补助1—3万元。

市科技局

12

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企业

资格定补类

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市科技局

13

科技特派员项目

企业

审查遴选类

每项补助1—20万元。

市科技局

14

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

企业

审查遴选类

补助2万元。

市科技局

15

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

企业

资格定补类

对省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市科技局

16

企业研究院

企业

资格定补类

对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市科技局

17

自创区“卡脖子”项目

企业

资格定补类

温州市级“卡脖子”项目:支持主导产业领域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被评为温州市级“卡脖子”项目的,每项给予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含财政补助)的40%、最高200万元经费补助。
  乐清市级“卡脖子”项目:每年投入500万元科技经费用于支持20项行业技术攻关项目,评选出一、二、三等奖。每项给予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含财政补助)的40%,一等奖不超过10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80万元、三等奖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补助。

市科技局

三、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

1

农业“机器换人”示范乡镇(园区)

乡镇(街道)

资格定补类

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市农业农村局

2

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基地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数据核核类

按投入资金的80%给予补贴,上限20万元。

市农业农村局

3

畜禽屠宰场点整合和转型升级补助项目

企业

审查遴选类

按核定投资额的7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市农业农村局

4

乐清市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市创建

乡镇(街道),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审查遴选类

列为省项目的补助80%,乐清本级项目补助70%。

市农业农村局

5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项目

企业

审查遴选类

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的补助,对个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解决。

市生态环境局

6

污染减排工程建设

企业

数据核校类

给予不超过项目环保总投资30%的补助。

市生态环境局

7

强制清洁生产、环境监控监测能力建设、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水污染防治项目

企业

资格定补类

给予不超出污染防治投入资金30%的补助。

市生态环境局

四、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

1

发明专利奖励

企业、个人

数据校核类

对授权国内发明专利单位、个人专利权人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个人每年最多不超过10项。经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获得授权的美国、欧洲专利局、日本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经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其它国家、地区(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

2

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的奖励

企业

资格定补类

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

3

专利质押贴息

企业

数据校核类

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比例不高于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不得超过15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

4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达标验收企业

企业

资格定补类

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

5

文化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

企业

资格定补类

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品牌塑造项目奖励。

市市场监管局

6

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奖励,其他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

企业

资格定补类

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他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

7

省级和温州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企业

资格定补类

省级、温州市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

8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

企业

资格定补类

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

9

乐清市市长质量奖

企业

资格定补类

给予30万元奖励。

市市场监管局

10

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

企业

资格定补类

新获得“浙江制造”认证证书的,给予30万元奖励;新通过自我声明模式获得“浙江制造”标识使用授权证书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市市场监管局

11

总部经济企业奖励兑现

企业

数据核校类

每一年按照其当年市外引进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12

注册地在乐清,于《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十条意见》实施后发生并购重组的企业

企业、个人

数据核校类

(1)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对不动产等变更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规费除外)全额奖励给企业。

(2)为鼓励拟上市企业做大资产,上市过程中与其他市场主体(同一法人控股或者集团内部企业)发生资产交易的,对双方因交易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规费除外)给予30%的奖励。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13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或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创新板挂牌的企业

企业

资格定补类

新三板挂牌奖励100万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奖励30万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挂牌奖励2万元。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14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十条意见》实施以后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乐清市的上市公司

企业

数据核校类

乐清市企业借壳上市后或者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乐清市并承诺5年内不再外迁的,按照其地方财政贡献的50%返还,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贡献特别巨大的采用“一事一议”。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15

注册地在乐清,于《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十条意见》实施后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方式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企业

数据核校类

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方式再融资的,给予其实际投资于乐清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金额5%的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16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十条意见》和《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补充意见》实施以后完成股改和报浙江证监局辅导、报会、上市,且注册地在乐清市的企业

企业

资格定补类

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时补贴30万元(未列为拟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补贴30万元,该类企业在挂牌上市后予以补贴)。完成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补贴10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验收报中国证监会并获得受理的补贴200万元。对成功上市的本地企业,鼓励其将募集资金投向本地,市政府按不同板块予以奖励:主板和科创板上市奖励300万元,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奖励200万元。鼓励企业境外上市,成功后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17

企业兼并收购奖励

企业、个人

数据核校类

(1)对于乐清市企业被上市公司购并重组后作为子公司,纳税地仍在乐清市且承诺5年内不外迁的,给予被购并重组企业自然人股东在购并重组时产生的个人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

(2)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对不动产等变更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规费除外)全额奖励给企业。为鼓励拟上市企业做大资产,上市过程中与其他市场主体(同一法人控股或者集团内部企业)发生资产交易的,对双方因交易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规费除外)给予30%的奖励。

(3)自然人在我市范围内设立持股平台持有企业股权,持股平台股权被上市公司收购的,给予该自然人个人地方财政贡献70%的奖励。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18

(1)《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十条意见》实施以后因上市股改的企业

(2)《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补充意见》实施前已完成股改和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

企业

数据核校类

(1)从完成股份制改造当年起3年内,以该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前3年实际地方财政贡献(规费除外)的平均数作为基数(增值税按现行体制调整),超过部分的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规费除外)由市财政给予80%的奖励。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原有公司前三年平均数的70%为基数(增值税按现行体制调整),超过部分的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规费除外)由市财政给予80%的奖励。

(2)从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当年向前延伸1年起的3年内,以该企业进入辅导备案前1年起算的前3年实际地方综合贡献(规费除外,下同)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由市财政给予 80%的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行选择享受本条政策或《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十条意见》第一条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19

企业上市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形成个人地方综合贡献的;扩大资本规模,引进风险投资者,发生股权转让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的。

企业、个人

数据核校类

市财政全额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的60%在完成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后予以兑现,剩余的40%在中国证监会受理报送材料后予以兑现。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20

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解禁以及股权转让奖励

个人

数据核校类

对上市公司自然人限售股在乐清市证券营业部解禁后转让股票的,给予其个人地方综合贡献 90%的奖励。上市公司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在我市减持限售股的,给予其个人地方综合贡献 90%的奖励。贡献特别巨大的采用“一事一议”。乐清市上市公司控股法人股东中的自然人发生股权转让的,给予其个人地方综合贡献 56%的奖励。乐清市上市公司因股权激励产生的自然人限售股在我市解禁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的,按 50%的比例予以奖励。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21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乐清市域内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数据校核类

对保险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保证保险业务按照保证保险总额的 0.7% 给予风险补偿;对保险机构开展的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保证保险业务,按照保证保险总额的 0.3%给予风险补偿。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22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超赔风险金补偿

乐清市域内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数据校核类

市财政每年提供600万元的超赔风险准备金,用于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目下一年赔付率(年赔付总额/年实收保费)超过120%部分给予全额补偿。当年未使用的风险准备金累计滚存至下一年,风险准备金上限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23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贴

购买小额贷款保证

保险的小微企业

数据校核类

市财政每年对购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给予30%的保费补贴。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24

商标国际注册补助

企业

数据核校类

对企业商标当年度国际注册费用给予最高50%的补助(只对境外商标注册费用(不含税)予以支持,不支持代理费、咨询服务费、年费等其他费用),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市商务局

25

外商投资企业补助

企业

数据核校类

单个外商投资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达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外商投资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属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给予加倍奖励。外方并购本市民营企业,并购金额(按实际到资口径计)达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突出招引新动能重点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等“三大产业领域”外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财政奖励(前3年奖励额度为项目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总额、后2年为50%)。

市商务局

26

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首次达标商贸流通业企业补助

企业

数据核校类

对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首次达到2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7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市商务局

27

对获得境外投资备案证书并在当年有实际汇出的企业补助

企业

数据核校类

中方单个项目三年内实际汇出金额首次达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10万、30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行补差额补助)。

市商务局

28

给予在认定的电商园区(楼宇)租赁经营场所的电商企业租金补助

企业

数据核校类

在市商务局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内租赁经营性办公场所的,给予每平方米8元/月的租金补助,租赁仓储用场所的,给予每平方米5元/月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8万元且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实缴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缴租金予以补助。

市商务局

29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补助

企业

数据核校类

上年度出口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下的小微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其保险费 70%的补助;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其保险费 4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多补助 50 万元。对本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本市生产企业出口订单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其保险费100%的补助。

市商务局

30

产品国际认证补助

企业

数据核校类

对当年度获得的产品国际认证费和检验检测费(代理费、咨询费、年费等支出不予支持),每项认证给予最高50%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 2-3 项认证。

市商务局

31

出口名牌奖励

企业

资格定补类

新获“浙江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市商务局

五、助推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

1

列入“2+3”发展战略重点扶持对象的文化企业

企业

资格定补类

列入“2+3”发展战略重点扶持对象的文化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扩大或装修生产经营场所,提高本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的,到位额500万元以内的银行贷款,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部分优质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贴息贷款额度上限提至1000万元。

市委宣传部

2

文化创意融合发展补助

企业

数据核较类

非园区类项目实施综合优化工程,按工程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列入《乐清市文化产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2019-2021)》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施综合优化工程,按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补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非遗跨界融合创新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

市委宣传部

3

入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租金补助

企业

数据核较类

(1)入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的文化企业,对其承租的经营用房部分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入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的实体民营书店、我市特色工艺美术展厅、书法美术专业展厅,按租金50%予以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30万元;其他实体民营书店按租金25%予以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3万元;以上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市委宣传部

4

入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装修补助

企业

数据核较类

(1)入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的文化企业经营用房首次装修费用按装修面积一次性给予补助,标准为100元-150元/平方米,不超过15万元。

(2)在文化产业园区(街区)范围内新建实体民营书店、我市特色工艺美术展厅、书法美术专业展厅,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按装修费用的30%给予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不足200平方米的,按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市委宣传部

5

文化传媒类专业设备购置补助

文化传媒类企业

数据核较类

文化传媒类企业购置的处于市场领先水平的专业设备(及软件)、专业设施,按实际采购金额(不含税价)的15%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市委宣传部

6

文化企业参展补助

企业

数据核较类

文化企业参加文化产业类会展,给予不高于展位设计、布展费用30%的补助,每家企业不高于5万元。参加重点国际性展会的,境外展会给予不高于80%展位费补助,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境内展会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市委宣传部

7

文化产业园区工程补助

企业

数据核较类

文化产业园区经营管理机构实施综合环境优化工程,按实际投资金额部分一次性给予20%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市委宣传部

8

文化活动补助

企业

数据核较类

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组织大型文化活动,每年举办5场以上的,按动态类不超过1万元/场、静态类不超过0.8万元/场的标准给予补助,常设性活动按不超过其投入50%比例予以补助,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市委宣传部

9

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公共服务平台补助

企业

数据核较类

入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并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文化类平台,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对园区(街区)内设立文创孵化器,给予20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租金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入驻街区(园区)常驻设计师10人以上的时尚类、平面类、工艺美术类设计师集聚平台(非单一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50%且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助。

市委宣传部

10

民办博物馆美术馆补助

企业

数据核较类

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馆舍并经文化主管部门确认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给予2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销售名家艺术品、收藏品的,按其销售所缴纳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助。

市委宣传部

11

文旅融合补助

企业

数据核较类

对景区常态化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每场演出时长50分钟以上,给予每年补助3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市委宣传部

12

文化产业星级园区奖励

企业

资格定补类

获得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市委宣传部

13

全国文化企业30强

企业

资格定补类

首次获评、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市委宣传部

14

省级、温州市级重点文化企业

企业

资格定补类

新认定的省级、温州市级重点文化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市委宣传部

15

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企业

资格定补类

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

市委宣传部

16

省级、温州市级成长型文化企业

企业

资格定补类

首次获得省级、温州市级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

市委宣传部

17

转为规(限)上文化企业

企业

资格定补类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上企业要求并转为“规(限)上”文化企业的,并两年保持规(限)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规(限)上企业符合文化产业认定标准并转入文化产业统计库的,并两年保持规(限)上文化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市委宣传部

18

影视、演艺和网络文学产业奖励

企业

数据核较类

影视企业电视连续剧在央视和省级知名卫视黄金时段(18:00-23:00)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每部只奖一次,上限不超过100万元。电影在全国院线上映,放映所属权限区域内的首映年度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作品出品方200万元。

市委宣传部

19

中、高级导游员资质

个人

资格定补类

中级导游员一次性奖励0.5万元,高级导游员一次性奖励5万元。

市文广旅体局

20

导游员技能竞赛

个人

资格定补类

市导游员服务技能大赛前三名,每人奖励6000元;连续三届获得市导游员服务技能大赛前三名,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市文广旅体局

21

星级旅游饭店

饭店业主

资格定补类

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均再奖励5万元。

市文广旅体局

22

星级旅游景区

项目业主

资格定补类

新评定的5A、4A、3A、2A级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市文广旅体局

23

旅游度假区

项目业主

资格定补类

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

市文广旅体局

24

森林公园

项目业主

资格定补类

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市文广旅体局

25

省级生态旅游度假区

项目业主

资格定补类

被评为省级生态旅游度假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市文广旅体局

26

温州市旅游自驾车营地、创意旅游基地、特色旅游消费场所

项目业主

资格定补类

新评为温州市旅游自驾车营地、创意旅游基地、特色旅游消费场所,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不叠加补助。

市文广旅体局

27

省文化旅游示范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运动休闲基地、中医药养生养老示范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经典景区

项目业主

资格定补类

新评为省文化旅游示范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运动休闲基地、中医药养生养老示范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经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不叠加补助。

市文广旅体局

28

通过专业设计将民居改造成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的民宿设施

项目业主

审查遴选类

经认定,按每间5000-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市文广旅体局

29

镇(街)、村以及民资投入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乡村旅游项目开发、乡村旅游节庆

项目业主

数据核校类

对中雁、灵山、淡溪景区(旅游区)外的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中雁、灵山、淡溪景区(旅游区)内的项目,按其投资额的30%—80%予以补助。全年累计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市文广旅体局

30

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红色旅游示范基地项目

项目业主

资格定补类

新评为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红色旅游示范基地项目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市文广旅体局

31

白金级、金级、银级民宿

项目业主

资格定补类

新评定的白金级、金级、银级民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市文广旅体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印发

乐政发〔2020〕20号 关于印发《乐清市产业奖补(扶持)政策清单》的通知(主动公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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