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
1 | 对创造市外产值的乐清市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 | 乐清市建筑业企业 | 数据核较类 | 给予企业在市外新增建设项目对我市综合贡献的70%的奖励。 | 市住建局 |
2 | 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晋升 | 乐清市建筑业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并取得建筑业总承包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晋升为特级、一级、二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 市住建局 |
3 | 乐清市建筑业企业优质工程奖 | 乐清市建筑业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乐清市建筑业企业在本市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7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和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公共建筑装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和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公共建筑装修)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 市住建局 |
4 | 创建文明标化工地 | 乐清市建筑业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乐清市建筑企业在乐清市范围内施工工程项目获得全国、省级、温州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 市住建局 |
5 | 在建重大物流项目 | 物流企业 | 数据校核类 | 列入乐清市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且累计完成总投资额30%(不含土地出让金)以上的在建重大物流项目,按其总投资额(不含税)的0.5%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 | 市发改局 |
6 | 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 | 物流企业 | 数据校核类 | 近3年内投入1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和设备投入占总投入的5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1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 市发改局 |
7 | 物流企业设备采购补助 | 物流企业 | 数据校核类 | 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一年内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金额(不含税)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 市发改局 |
8 | 物流企业新购置特种车辆奖励 | 物流企业 | 数据校核类 | 对物流企业一年内新购置车辆(包括厢式货车、槽罐车和牵引车头等)3辆以上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给予以下奖励:车辆核定吨位为20吨以上的槽罐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整体封闭厢式货运车辆或者车辆核定吨位为20吨以上的整体封闭半挂厢式货运车辆,且车厢与牵引车配套申请的,每车奖励3万元;车辆核定吨位为10吨以上不足20吨的槽罐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整体封闭厢式货运车辆及超过330马力的牵引车头,每车奖励2万元;280马力以上330马力以下的牵引车头,每车奖励1万元,对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市发改局 |
9 | 新认定的国家5A、4A和3A级物流企业 | 物流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5A级、4A级、3A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市发改局 |
10 | 物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 物流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开展物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通过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乐清市级验收的乐清市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市发改局 |
11 |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 企业、个人 | 数据校核类 | 在乐清注册的光伏企业,在乐清域内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建设运营或业主每度电0.3元的补贴。 | 市发改局 |
12 | 荒山荒地造林绿化、抚育补助 | 企业、个人 | 数据核较类 | 荒山荒地人工造林、迹地更新每亩补助400元。种植连片面积30亩以上的毛竹、木本油料的每亩补助500元,经济林(干果类)、木本药材的每亩补助600元,种子点播每亩补助100元。未成林造林地抚育的,每亩补助150元。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13 | 林业产业化项目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1)获评温州市级森林康养基地的每个基地奖励40万元(未享受财政补助的项目),申报温州市级示范性森林康养基地补助资金的,按温州市补助资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单个基地奖励、补助上限不超过120万元。 (2)首次取得中国森林认证的企业,补助5万元。延续认证的,补助2万元。符合《浙江省示范性家庭林场标准》(浙林策〔2015〕47号)文件要求,并申报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成功的,奖励2万元。 (3)当年新增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连片流转林地面积100亩以上,流转期限15年以上,用于发展林业产业,并办理《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对经营户给予一次性每亩100元的奖励。 (4)参加省级以上林业博览会获得金奖产品、银奖(优质奖)产品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 (5)新取得省级林业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取得省级生态文化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二、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
1 | 两化融合项目 | 企业 | 数据核校类 | 项目投资额在100万以上、不足300万元的,按照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3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 | 市经信局 |
2 | 企业上云项目 | 企业 | 数据核校类 | 企业上云费用3万元以上的、5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 50%给予补助;超过 50万元以上部分的,按 6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 市经信局 |
3 | “亩均论英雄”突出贡献奖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评为A+类(优先发展类)、A类(鼓励提升类)的规上企业,税收实际贡献年增长率20%以上且增长额度不低于2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20万元、8-15万元奖励;评为A+类(优先发展类)、A类(鼓励提升类)的规下企业,税收实际贡献年增长率30%以上且增长额度不低于50万元分别给予8-15万元、5-10万元奖励。 | 市经信局 |
4 | 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奖励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市经信局 |
5 |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奖励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企业研发的新产品被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 市经信局 |
6 | 科技成果奖励(省级新产品鉴定后补助)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每项补助2万元。 | 市科技局 |
7 | 科技创新券 | 企业、创业者 | 资格定补类 | 企业或创业者在同年度使用委托服务券按50% 抵扣,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10万元。 | 市科技局 |
8 |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每项补助10万元。 | 市科技局 |
9 | 社会发展及软科学项目 | 企业 | 审查遴选类 | 每项补助0.5—2万元。 | 市科技局 |
10 | 农业重点科技项目 | 企业 | 审查遴选类 | 每项补助6—15万元。 | 市科技局 |
11 | 农业一般科技项目 | 企业 | 审查遴选类 | 每项补助1—3万元。 | 市科技局 |
12 | 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 市科技局 |
13 | 科技特派员项目 | 企业 | 审查遴选类 | 每项补助1—20万元。 | 市科技局 |
14 | 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 | 企业 | 审查遴选类 | 补助2万元。 | 市科技局 |
15 | 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对省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 市科技局 |
16 | 企业研究院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对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 市科技局 |
17 | 自创区“卡脖子”项目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温州市级“卡脖子”项目:支持主导产业领域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被评为温州市级“卡脖子”项目的,每项给予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含财政补助)的40%、最高200万元经费补助。 乐清市级“卡脖子”项目:每年投入500万元科技经费用于支持20项行业技术攻关项目,评选出一、二、三等奖。每项给予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含财政补助)的40%,一等奖不超过10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80万元、三等奖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补助。 | 市科技局 |
三、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 |
1 | 农业“机器换人”示范乡镇(园区) | 乡镇(街道) | 资格定补类 | 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 市农业农村局 |
2 | 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基地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 数据核核类 | 按投入资金的80%给予补贴,上限20万元。 | 市农业农村局 |
3 | 畜禽屠宰场点整合和转型升级补助项目 | 企业 | 审查遴选类 | 按核定投资额的7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市农业农村局 |
4 | 乐清市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市创建 | 乡镇(街道),农业经营主体(企业) | 审查遴选类 | 列为省项目的补助80%,乐清本级项目补助70%。 | 市农业农村局 |
5 |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项目 | 企业 | 审查遴选类 | 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的补助,对个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解决。 | 市生态环境局 |
6 | 污染减排工程建设 | 企业 | 数据核校类 | 给予不超过项目环保总投资30%的补助。 | 市生态环境局 |
7 | 强制清洁生产、环境监控监测能力建设、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水污染防治项目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给予不超出污染防治投入资金30%的补助。 | 市生态环境局 |
四、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 |
1 | 发明专利奖励 | 企业、个人 | 数据校核类 | 对授权国内发明专利单位、个人专利权人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个人每年最多不超过10项。经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获得授权的美国、欧洲专利局、日本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经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其它国家、地区(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 | 市市场监管局 |
2 | 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的奖励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 市市场监管局 |
3 | 专利质押贴息 | 企业 | 数据校核类 | 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比例不高于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不得超过15万元。 | 市市场监管局 |
4 |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达标验收企业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 | 市市场监管局 |
5 | 文化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品牌塑造项目奖励。 | 市市场监管局 |
6 | 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奖励,其他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他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 | 市市场监管局 |
7 | 省级和温州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省级、温州市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 市市场监管局 |
8 |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万元。 | 市市场监管局 |
9 | 乐清市市长质量奖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给予30万元奖励。 | 市市场监管局 |
10 | 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新获得“浙江制造”认证证书的,给予30万元奖励;新通过自我声明模式获得“浙江制造”标识使用授权证书的,给予10万元奖励。 | 市市场监管局 |
11 | 总部经济企业奖励兑现 | 企业 | 数据核校类 | 每一年按照其当年市外引进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 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12 | 注册地在乐清,于《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十条意见》实施后发生并购重组的企业 | 企业、个人 | 数据核校类 | (1)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对不动产等变更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规费除外)全额奖励给企业。 (2)为鼓励拟上市企业做大资产,上市过程中与其他市场主体(同一法人控股或者集团内部企业)发生资产交易的,对双方因交易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规费除外)给予30%的奖励。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13 |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或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创新板挂牌的企业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新三板挂牌奖励100万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奖励30万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挂牌奖励2万元。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14 |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十条意见》实施以后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乐清市的上市公司 | 企业 | 数据核校类 | 乐清市企业借壳上市后或者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乐清市并承诺5年内不再外迁的,按照其地方财政贡献的50%返还,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贡献特别巨大的采用“一事一议”。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15 | 注册地在乐清,于《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十条意见》实施后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方式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 企业 | 数据核校类 | 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方式再融资的,给予其实际投资于乐清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金额5%的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16 |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十条意见》和《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补充意见》实施以后完成股改和报浙江证监局辅导、报会、上市,且注册地在乐清市的企业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时补贴30万元(未列为拟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补贴30万元,该类企业在挂牌上市后予以补贴)。完成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补贴10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验收报中国证监会并获得受理的补贴200万元。对成功上市的本地企业,鼓励其将募集资金投向本地,市政府按不同板块予以奖励:主板和科创板上市奖励300万元,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奖励200万元。鼓励企业境外上市,成功后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17 | 企业兼并收购奖励 | 企业、个人 | 数据核校类 | (1)对于乐清市企业被上市公司购并重组后作为子公司,纳税地仍在乐清市且承诺5年内不外迁的,给予被购并重组企业自然人股东在购并重组时产生的个人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 (2)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对不动产等变更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规费除外)全额奖励给企业。为鼓励拟上市企业做大资产,上市过程中与其他市场主体(同一法人控股或者集团内部企业)发生资产交易的,对双方因交易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规费除外)给予30%的奖励。 (3)自然人在我市范围内设立持股平台持有企业股权,持股平台股权被上市公司收购的,给予该自然人个人地方财政贡献70%的奖励。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18 | (1)《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十条意见》实施以后因上市股改的企业 (2)《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补充意见》实施前已完成股改和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 | 企业 | 数据核校类 | (1)从完成股份制改造当年起3年内,以该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前3年实际地方财政贡献(规费除外)的平均数作为基数(增值税按现行体制调整),超过部分的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规费除外)由市财政给予80%的奖励。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原有公司前三年平均数的70%为基数(增值税按现行体制调整),超过部分的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规费除外)由市财政给予80%的奖励。 (2)从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当年向前延伸1年起的3年内,以该企业进入辅导备案前1年起算的前3年实际地方综合贡献(规费除外,下同)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由市财政给予 80%的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行选择享受本条政策或《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十条意见》第一条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19 | 企业上市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形成个人地方综合贡献的;扩大资本规模,引进风险投资者,发生股权转让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的。 | 企业、个人 | 数据核校类 | 市财政全额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的60%在完成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后予以兑现,剩余的40%在中国证监会受理报送材料后予以兑现。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20 | 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解禁以及股权转让奖励 | 个人 | 数据核校类 | 对上市公司自然人限售股在乐清市证券营业部解禁后转让股票的,给予其个人地方综合贡献 90%的奖励。上市公司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股东在我市减持限售股的,给予其个人地方综合贡献 90%的奖励。贡献特别巨大的采用“一事一议”。乐清市上市公司控股法人股东中的自然人发生股权转让的,给予其个人地方综合贡献 56%的奖励。乐清市上市公司因股权激励产生的自然人限售股在我市解禁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的,按 50%的比例予以奖励。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21 |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 乐清市域内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 数据校核类 | 对保险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保证保险业务按照保证保险总额的 0.7% 给予风险补偿;对保险机构开展的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保证保险业务,按照保证保险总额的 0.3%给予风险补偿。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22 |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超赔风险金补偿 | 乐清市域内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 数据校核类 | 市财政每年提供600万元的超赔风险准备金,用于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目下一年赔付率(年赔付总额/年实收保费)超过120%部分给予全额补偿。当年未使用的风险准备金累计滚存至下一年,风险准备金上限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23 |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贴 | 购买小额贷款保证 保险的小微企业 | 数据校核类 | 市财政每年对购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给予30%的保费补贴。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24 | 商标国际注册补助 | 企业 | 数据核校类 | 对企业商标当年度国际注册费用给予最高50%的补助(只对境外商标注册费用(不含税)予以支持,不支持代理费、咨询服务费、年费等其他费用),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 市商务局 |
25 | 外商投资企业补助 | 企业 | 数据核校类 | 单个外商投资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达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外商投资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属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给予加倍奖励。外方并购本市民营企业,并购金额(按实际到资口径计)达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突出招引新动能重点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等“三大产业领域”外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财政奖励(前3年奖励额度为项目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总额、后2年为50%)。 | 市商务局 |
26 | 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首次达标商贸流通业企业补助 | 企业 | 数据核校类 | 对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首次达到2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7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市商务局 |
27 | 对获得境外投资备案证书并在当年有实际汇出的企业补助 | 企业 | 数据核校类 | 中方单个项目三年内实际汇出金额首次达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10万、30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行补差额补助)。 | 市商务局 |
28 | 给予在认定的电商园区(楼宇)租赁经营场所的电商企业租金补助 | 企业 | 数据核校类 | 在市商务局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内租赁经营性办公场所的,给予每平方米8元/月的租金补助,租赁仓储用场所的,给予每平方米5元/月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8万元且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实缴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缴租金予以补助。 | 市商务局 |
29 |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补助 | 企业 | 数据核校类 | 上年度出口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下的小微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其保险费 70%的补助;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其保险费 4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多补助 50 万元。对本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本市生产企业出口订单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其保险费100%的补助。 | 市商务局 |
30 | 产品国际认证补助 | 企业 | 数据核校类 | 对当年度获得的产品国际认证费和检验检测费(代理费、咨询费、年费等支出不予支持),每项认证给予最高50%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 2-3 项认证。 | 市商务局 |
31 | 出口名牌奖励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新获“浙江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 | 市商务局 |
五、助推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 |
1 | 列入“2+3”发展战略重点扶持对象的文化企业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列入“2+3”发展战略重点扶持对象的文化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扩大或装修生产经营场所,提高本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的,到位额500万元以内的银行贷款,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部分优质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贴息贷款额度上限提至1000万元。 | 市委宣传部 |
2 | 文化创意融合发展补助 | 企业 | 数据核较类 | 非园区类项目实施综合优化工程,按工程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列入《乐清市文化产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2019-2021)》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施综合优化工程,按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补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非遗跨界融合创新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 | 市委宣传部 |
3 | 入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租金补助 | 企业 | 数据核较类 | (1)入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的文化企业,对其承租的经营用房部分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入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的实体民营书店、我市特色工艺美术展厅、书法美术专业展厅,按租金50%予以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30万元;其他实体民营书店按租金25%予以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3万元;以上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 市委宣传部 |
4 | 入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装修补助 | 企业 | 数据核较类 | (1)入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的文化企业经营用房首次装修费用按装修面积一次性给予补助,标准为100元-150元/平方米,不超过15万元。 (2)在文化产业园区(街区)范围内新建实体民营书店、我市特色工艺美术展厅、书法美术专业展厅,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按装修费用的30%给予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不足200平方米的,按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市委宣传部 |
5 | 文化传媒类专业设备购置补助 | 文化传媒类企业 | 数据核较类 | 文化传媒类企业购置的处于市场领先水平的专业设备(及软件)、专业设施,按实际采购金额(不含税价)的15%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市委宣传部 |
6 | 文化企业参展补助 | 企业 | 数据核较类 | 文化企业参加文化产业类会展,给予不高于展位设计、布展费用30%的补助,每家企业不高于5万元。参加重点国际性展会的,境外展会给予不高于80%展位费补助,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境内展会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 市委宣传部 |
7 | 文化产业园区工程补助 | 企业 | 数据核较类 | 文化产业园区经营管理机构实施综合环境优化工程,按实际投资金额部分一次性给予20%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 市委宣传部 |
8 | 文化活动补助 | 企业 | 数据核较类 | 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组织大型文化活动,每年举办5场以上的,按动态类不超过1万元/场、静态类不超过0.8万元/场的标准给予补助,常设性活动按不超过其投入50%比例予以补助,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市委宣传部 |
9 | 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公共服务平台补助 | 企业 | 数据核较类 | 入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并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文化类平台,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对园区(街区)内设立文创孵化器,给予20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租金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入驻街区(园区)常驻设计师10人以上的时尚类、平面类、工艺美术类设计师集聚平台(非单一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50%且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助。 | 市委宣传部 |
10 | 民办博物馆美术馆补助 | 企业 | 数据核较类 | 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馆舍并经文化主管部门确认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给予2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销售名家艺术品、收藏品的,按其销售所缴纳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助。 | 市委宣传部 |
11 | 文旅融合补助 | 企业 | 数据核较类 | 对景区常态化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每场演出时长50分钟以上,给予每年补助3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 市委宣传部 |
12 | 文化产业星级园区奖励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获得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 市委宣传部 |
13 | 全国文化企业30强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首次获评、提名“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 市委宣传部 |
14 | 省级、温州市级重点文化企业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新认定的省级、温州市级重点文化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 市委宣传部 |
15 | 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 | 市委宣传部 |
16 | 省级、温州市级成长型文化企业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首次获得省级、温州市级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 | 市委宣传部 |
17 | 转为规(限)上文化企业 | 企业 | 资格定补类 |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上企业要求并转为“规(限)上”文化企业的,并两年保持规(限)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规(限)上企业符合文化产业认定标准并转入文化产业统计库的,并两年保持规(限)上文化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 市委宣传部 |
18 | 影视、演艺和网络文学产业奖励 | 企业 | 数据核较类 | 影视企业电视连续剧在央视和省级知名卫视黄金时段(18:00-23:00)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每部只奖一次,上限不超过100万元。电影在全国院线上映,放映所属权限区域内的首映年度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作品出品方200万元。 | 市委宣传部 |
19 | 中、高级导游员资质 | 个人 | 资格定补类 | 中级导游员一次性奖励0.5万元,高级导游员一次性奖励5万元。 | 市文广旅体局 |
20 | 导游员技能竞赛 | 个人 | 资格定补类 | 市导游员服务技能大赛前三名,每人奖励6000元;连续三届获得市导游员服务技能大赛前三名,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 市文广旅体局 |
21 | 星级旅游饭店 | 饭店业主 | 资格定补类 | 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均再奖励5万元。 | 市文广旅体局 |
22 | 星级旅游景区 | 项目业主 | 资格定补类 | 新评定的5A、4A、3A、2A级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
23 | 旅游度假区 | 项目业主 | 资格定补类 | 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 | 市文广旅体局 |
24 | 森林公园 | 项目业主 | 资格定补类 | 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 市文广旅体局 |
25 | 省级生态旅游度假区 | 项目业主 | 资格定补类 | 被评为省级生态旅游度假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
26 | 温州市旅游自驾车营地、创意旅游基地、特色旅游消费场所 | 项目业主 | 资格定补类 | 新评为温州市旅游自驾车营地、创意旅游基地、特色旅游消费场所,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不叠加补助。 | 市文广旅体局 |
27 | 省文化旅游示范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运动休闲基地、中医药养生养老示范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经典景区 | 项目业主 | 资格定补类 | 新评为省文化旅游示范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运动休闲基地、中医药养生养老示范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经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不叠加补助。 | 市文广旅体局 |
28 | 通过专业设计将民居改造成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的民宿设施 | 项目业主 | 审查遴选类 | 经认定,按每间5000-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 市文广旅体局 |
29 | 镇(街)、村以及民资投入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乡村旅游项目开发、乡村旅游节庆 | 项目业主 | 数据核校类 | 对中雁、灵山、淡溪景区(旅游区)外的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中雁、灵山、淡溪景区(旅游区)内的项目,按其投资额的30%—80%予以补助。全年累计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 市文广旅体局 |
30 | 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红色旅游示范基地项目 | 项目业主 | 资格定补类 | 新评为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红色旅游示范基地项目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
31 | 白金级、金级、银级民宿 | 项目业主 | 资格定补类 | 新评定的白金级、金级、银级民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 市文广旅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