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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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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乐清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民政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民救〔2018〕140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6〕5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乐清市户籍人口、持有乐清市《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乐清市的在乐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乐清市的其他流动人口。 (一)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五类对象 第一类对象:特困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二类对象:一类低保边缘家庭。 第三类对象:二类低保边缘家庭。 第四类对象:除一、二、三类对象以外的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乐清市户籍人口。 第五类对象:持有乐清市《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乐清市的在乐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乐清市的其他流动人口。 (二)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以下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交通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临时救助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 (一)困难条件 1.支出型救助困难条件: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急难型救助困难条件: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家庭经济条件 第一、二、三、五类对象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四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住房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2.车辆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车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值低于我市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车龄5年以上的车辆价值可放宽到20万元(含)以内(以车辆购置税发票开具日期和计税金额为准)。 3.工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30万元(不含)以内。 4.收入条件。家庭成员一年内总收入减去医疗必须支出金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5.供养条件。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车辆、工商三项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2.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5.乐清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救助 1.因普通门(急)诊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在扣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残疾人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报销、低收入农户医疗商业保险报销、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救助等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类对象(不包括特困人员、孤儿)。 第一类对象,普通门(急)诊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按不高于40%予以救助,每户最高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10倍。 第二类对象,普通门(急)诊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达到1000元不足2000元的,超出1000元部分给予不高于70%救助;达到2000元及以上的,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不高于35%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每户年度内普通门(急)诊、住院(规定病种门诊)临时救助金额合计不超过低保标准的10倍。 2.因重大疾病导致住院(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扣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残疾人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报销、低收入农户医疗商业保险报销、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助、优抚救助等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本条仅适用于第二、三、四类对象。 第二类对象:医保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部分按不高于50%予以救助,每户年度内住院(规定病种门诊)、普通门(急)诊临时救助金额合计不超过低保标准的10倍。 第三、四类对象: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含自负医疗费用)达到10000元不足30000元的给予2000元救助,达到30000元不足50000元的给予5000元救助,达到50000元以上的给予8000元救助,每户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10倍。 3.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军校生)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联合残联、慈善总会等单位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三类对象,孤儿按照“孤儿助学工程”项目执行,不享受此项政策。 第一类救助对象,各单位合计给予每学年一般不高于8000元救助金。 第二、三类救助对象,各单位合计给予每学年一般不高于6000元救助金。 (二)急难型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参照支出型疾病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第五类救助对象中持有乐清市《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在乐清市就学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2000元,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乐清市的其他流动人口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 2.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温州市低收入农户意外身故补充保险当年度投保对象除外,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8000元。 第五类救助对象中持有乐清市《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在乐清市就学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3000元,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乐清市的其他流动人口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 3.因火灾等情形,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唯一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分别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5000元,4000元,4000元,3000元。 对经乐清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当月低保金标准的12倍。 四、申请程序 乐清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困难家庭或个人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一)申请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应说明致困原因,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街道)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规定补齐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户口簿及申请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 (3)致困原因证明(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一年内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特殊困难无法提供规范致困原因证明的需提供乡镇(街道)一事一议材料。 (4)其它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身份证件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2.主动发现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求助线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还可通过96345热线等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二)审核审批 救助金额在5000元(含)以内的,由市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市民政局负责审批。 2.紧急程序 对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否则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市民政局。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3.转介程序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服务的特殊困难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对象具体需求向其提供相应的转介服务。 (一)资金保障机制 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虚报。 (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在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完善救急难基金使用管理机制,发挥救急难基金在临时救助方面的补充作用。 (三)资金发放机制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紧急情况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有关手续。 (四)监督追责机制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救助款物;未退回救助款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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