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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01-18

乐清市民政局发布了《乐清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方便公众理解,现将《细则》解读如下: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

2020年正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脱贫攻坚的关键年,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情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细则》的对象

乐清市户籍人口、持有乐清市《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乐清市的在乐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乐清市的其他流动人口。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的主要内容是对原来的《乐清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降低了救助门槛,提高了救助标准,确保临时救助更加科学合理。

四、有关修改情况

(一)新增低保对象普通门(急)诊药费救助。因普通门(急)诊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在扣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残疾人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报销、低收入农户医疗商业保险报销、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救助等后,低保对象普通门(急)诊个人承担部分按不高于 40%予以救助。

(二)新增一类低边对象普通门(急)诊药费救助。因普通门(急)诊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在扣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残疾人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报销、低收入农户医疗商业保险报销、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救助等后,一类低边对象普通门(急)诊个人承担部分达到 1000 元不足 2000 元的,超出 1000 元部分给予 70%救助。达到 2000 元及以上的,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不高于35%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每户年度内普通门(急)诊、住院(规定病种门诊)临时救助金额合计不超过低保标准的10倍。

(三)降低一类低边对象住院(规定病种门诊)救助门槛。 因重大疾病导致住院(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扣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残疾人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报销、低收入农户医疗商业保险报销、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助、优抚救助等后,一类低边对象医保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部分按不高于50%予以救助,每户年度内住院(规定病种门诊)、普通门(急)诊临时救助金额合计不超过低保标准的10倍。

(四)降低二类低边和其他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乐清户籍人口住院(规定病种门诊)救助门槛。因重大疾病导致住院(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扣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残疾人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报销、低收入农户医疗商业保险报销、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助、优抚救助等后,二类低边和其他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乐清户籍人口的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达到 1 万元不足 3 万元的给予 2000 元救助,达到 3 万元不足 5 万元的给予 5000 元救助,达到 5 万元以上的给予 8000 元救助。

(五)提升困难家庭大学生补助标准。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军校生)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联合残联、慈善总会等单位给予低保家庭学生每学年一般不高于8000元救助金,给予一类低边和二类低边家庭学生每学年一般不高于6000元救助金。

五、《细则》的执行时间

自2020年5月21日起施行,由乐清市民政局负责解释。2019年3月15日发布的《乐清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乐民救〔2019〕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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