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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基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0-13347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20〕29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5-27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20-0013

CYQD00-2020-001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新基建”产业发展,培育我市新的增长点增长极,打造具有全省乃至全国影响力的“新基建”产业集群,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制定本政策(简称“新基建10条”)。

一、本政策所称“新基建”是指5G基建、特高压、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为代表的具有乘数效应的战略性、网络型基础设施。

二、进一步支持新设施建设。大力支持市域内5G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大脑建设,率先布局5G应用,对市域内民营企业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

三、进一步支持新技改项目。对“新基建”关键零部件配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8%、10%、12%、15%、18%、20%的补助。“新基建”整机企业按照上述分档补助标准再提高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补助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四、进一步支持新技术攻关。支持“新基建”企业进行产业链技术攻关,列入国家级、省级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需地方配套政策的,按技改补助政策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200万元;列入温州市级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的,每项给予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含财政补助)的40%、最高200万元经费补助。

五、进一步支持新制造模式。支持“新基建”企业进行制造模式创新,对列入乐清市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按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给予3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200万元;企业深度业务上本市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进一步支持新市场拓展。大力支持“新基建”企业先行先试。对其产品直接进入电力、铁路(轨道交通)且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直接进入电信、网络通讯企业且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七、进一步支持新项目招引。实施全产业链精准招商,对在乐落地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外资项目需超过1000万美元)、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增“新基建”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项目单位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按项目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后2年减半的标准确定。

八、进一步支持新金融业态。引导和鼓励总规模达9亿元的“浙民投”乐泰物联网产业基金等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和各类产业基金、私募基金、创投基金、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现代金融资本投资“新基建”产业。对投资“新基建”产业的企业融资需求,优先受理,优先安排资金,并享受优惠利率,优惠利率原则上不高于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00BP。

九、进一步支持新人才项目。按照“一地一策”“一企一策”等形式支持在“新基建”产业人才资源较为集中的北京、深圳、苏州等域外城市多形式新建产业创新中心。探索海外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在协议期间给予运营企业经费保障。

十、进一步支持新生态建设。分行业重点扶持一批“新基建”产业示范企业以及新业态新模式示范项目,实施“一企一策”,优先保障土地、厂房、金融、人才等资源要素。加快建成一批“新基建”产业生态园区、产业生态圈,精心培育发展一大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及其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或相关机构多形式建设中高压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域外分中心。“新基建”规上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原则上确保A类以上。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所指“新基建”企业原则上包括“新基建”整机企业、关键零部件配套企业。特高压产品包含超高压产品和有发明专利的中高压产品。关键零部件配套企业原则上分类别分行业择优遴选3-6家重点骨干企业,建立企业培育目录库,支持其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补助项目实际投资额需在500万元以上。

2.同一项目的补助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享受。项目的投资额指不含税的投资额。

3.本政策自2020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乐清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人行等部门承担。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印发

乐政发〔2020〕29号关于加快新基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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