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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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0-2020-002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乐清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保障供水企业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产权人建设的居民住宅,其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居民住宅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自控设备、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供水范围内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服务压力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含消防、直饮水等其他供水设施,下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监督管理及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管理。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实施。 第六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计应当符合城市供水条件。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供水企业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七条 按照“统一新建、规范在建、逐步改造已建”的工作思路,逐步理顺和规范我市高层二次供水管理体制。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将按有偿自愿原则向供水企业移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新建居民高层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当严格对照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鼓励由建设单位(产权人)委托供水企业组织建设和管理,签订相关协议,并向供水企业支付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建设或者委托供水企业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相关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乐清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建成或者整改后的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签订相关协议,并向供水企业支付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依照“业主自愿、自筹资金、成熟一个,接收一个”的原则逐步解决。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维护和管理的住宅,水价统一按普通居民用水价格执行。 第十二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后,供水企业依法承担下列职责: (一)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 (三)储水设施的定期清洗和消毒; (四)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对二次供水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 (六)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 (七)对相关水质信息按时向业主做好公示。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维护管理和清洗、消毒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健康合格证件。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四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不得损害城市市政公共供水管网的安全,禁止在市政管网上直接装泵取水。 修建构筑物、厕所、化粪池等建设行为不得危害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五条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时通知用户。 因水质污染或者不符合标准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政公共供水范围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城市用水调度,避开用水高峰期进行蓄水。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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