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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0-12827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文号:
  • 乐政发〔2020〕46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8-2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20-0025

CYQD00-2020-0025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9〕35号)等相关规定,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划定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千帆路—宁康西路—伯乐西路—城西大道—城西路—西象山—西山山脚线—蜈蚣桥—东象山(含东塔公园)—环城东路延伸段(含教育园区)—宁康东路围合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III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设备。

三、其他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处罚,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本通告自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乐清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图示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乐清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图示

乐政发〔2020〕46号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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